索  引  号 014000036/2024-00050 分        类 政策文件 综合政务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4-04-23
标        题 关于修订印发《省体育局运动员招录及退役办理程序》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000036/2024-00050
分        类 政策文件 综合政务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4-04-23
标        题 关于修订印发《省体育局运动员招录及退役办理程序》的通知

关于修订印发《省体育局运动员招录及退役办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3 10:33浏览次数:

苏体人〔2024〕10号

南京体育学院,机关各处室,各训练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运动员保障工作,强化权力约束和监督,对《省体育局运动员招录及退役办理程序》(苏体人〔2016〕28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省体育局运动员招录及退役办理程序》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体育局

  2024年4月19日


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编制表

省体育局运动员招录及退役办理程序

  为进一步做好运动员保障工作,严格集训、试训、进队、停训、退役等各个工作环节,强化权力约束和监督,根据《江苏省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江苏省体育局优秀运动员选招办法》、《江苏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集训

  (一)项目教练组通过调赛、省级比赛、训练营等观察、测试,提出拟集训运动员建议名单。

  (二)项目管理中心(队委会)研究拟集训运动员名单,报训练单位研究确定,填写《江苏省集训运动员申报表》。

  (三)训练单位将拟集训运动员名单报送省体育局青少处审核。

  (四)省体育局下发集训运动员名单。

  (五)训练单位办理运动员集训相关手续,报到时集训运动员须提供在二甲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材料。

  二、试训

  (一)训练单位制订运动员选招方案,包含选招运动员工作小组和专项素质技能测试专家小组、运动员选招计划和专项素质技能测试方案,报省体育局审核后实施。

  (二)拟试训运动员实行差额选招。按照不少于拟招收试训运动员人数1.5倍的比例,确定参加试训的最少人数。项目教练组根据运动员集训情况提出可参加试训选拔人员名单,由项目中心(队委会)集体研究,训练单位研究确定参加试训测试运动员名单并公示。

  (三)训练单位负责拟试训运动员材料填报,并在江苏省体育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运动员信息系统中申请办理。

  (四)训练单位组织拟试训运动员思想道德品质考核和专项素质技能测试,局竞体处、人事处、机关纪委负责考核监督。

  (五)局综合处组织拟试训运动员文化和反兴奋剂知识考试。

  (六)训练单位组织拟试训运动员体检,须在二甲及以上医院体检,并提供体检合格证明材料。

  (七)专项素质技能测试专家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单位选招工作小组审核,确定拟试运动员名单并公示。

  (八)训练单位在运动员信息系统中填报拟试训运动员相关材料,提交审核。

  (九)局人事处、竞体处、青少处、综合处在江苏省体育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运动员信息系统中审核拟试训运动员上报材料,经省体育局优秀运动员选招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确定试训运动员名单并公示。

  (十)省体育局下发试训运动员名单。

  (十一)训练单位与试训运动员签订《试训运动员协议书》、《江苏省体育局运动员反兴奋剂承诺书》,办理试训相关手续。(运动员未满16周岁者,须由法定监护人陪同办理,相关手续均由运动员和其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

  (十二)局机关纪委负责对以上所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三、进队

  (一)训练单位制订运动员选招方案,包含选招运动员工作小组和专项素质技能测试专家小组、运动员选招计划和专项素质技能测试方案,报省体育局审核后实施。

  (二)项目教练组根据运动员试训情况提出可参加拟招聘选拔运动员名单,由项目中心(队委会)集体研究,训练单位根据编制空缺情况研究确定参加招聘选拔测试运动员名单并公示。

  (三)训练单位负责拟招聘运动员材料填报,并在江苏省体育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运动员信息系统中申请办理。

  (四)训练单位组织拟招聘运动员思想道德品质考核和专项素质技能测试,局竞体处、人事处、机关纪委负责考核监督。

  (五)局综合处组织拟招聘进队运动员文化和反兴奋剂知识考试。

  (六)训练单位组织拟招聘运动员体检,须在二甲及以上医院体检,并提供体检合格证明材料。

  (七)专项素质技能测试专家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选招工作小组审核,训练单位研究确定拟招聘运动员名单并公示。

  (八)训练单位在运动员信息系统中填报拟试训运动员相关材料,提交审核。

  (九)局人事处、竞体处、青少处、综合处在江苏省体育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运动员信息系统中审核拟招聘运动员材料,经省体育局优秀运动员选招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确定试训运动员名单并公示。

  (十)进队运动员名单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批发文。

  (十一)训练单位与招聘运动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招聘进队相关手续。(运动员未满16周岁者,须由法定监护人陪同办理,相关手续均由运动员和其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

  (十二)省体育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整理招聘运动员相关材料并归档。

  (十三)局机关纪委负责对以上所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四、停训

  (一)运动员因训练水平、伤病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专业训练和比赛的,经本人申请停训或项目教练组提出停训建议,由项目中心(队委会)研究确定。

  (二)停训运动员名单报所在训练单位训练部门、人事部门汇总,经单位研究确定,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审核备案后执行,重点运动员须报局领导批准。

  (三)批准停训的运动员,训练单位应及时在江苏省体育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运动员信息系统中申请办理。

  (四)运动员招聘进队不满3年,确因伤病等原因需停训的,训练单位须提交专题报告并附医院证明材料。

  (五)确因运动项目特殊,符合组织安置且年龄偏小的停训运动员,还在高校就读的,由本人提出推迟安置,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年,自停止训练上学的下月起,连续发放10个月体育津贴(本人停训前一个月的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之和),上学期间训练单位给予交纳社保、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不享受其他待遇。安置后按同类运动员标准享受退役费。

  (六)运动员不服从组织安排,因个人原因要求停训的、自动离职的、被开除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训练单位报省体育局批准后,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不享受组织安置和一次性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运动员代表江苏以外省(市)取得的成绩不享受组织安置和一次性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运动成绩奖励。

  五、退役

  (一)运动员本人申请退役或项目教练组提出退役建议,由项目中心(队委会)研究确定。

  (二)退役运动员名单报所在训练单位训练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汇总,报训练单位研究确定。停训时间满1年,除正常伤病(需治疗1年以上)和符合组织安置还在高校上学3年之内的运动员之外,必须上报退役。

  (三)训练单位负责做好优秀运动员退役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工作。获得奥运冠军的,由训练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谈话;获得世界冠军、全运会冠军的,由训练单位分管领导负责谈话;获得全国一类比赛冠军以上成绩的,项目中心领导负责谈话;获得其他成绩的,由领队负责谈话。

  (四)训练单位组织退役运动员材料申报,在江苏省体育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运动员信息系统中申请办理。

  (五)局人事处、竞体处、经济处、综合处在江苏省体育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运动员信息系统中审核退役运动员比赛成绩、安置方式、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及兴奋剂违规情况,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确定退役运动员名单和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公示。退役运动员须参加职业转换过渡期培训,职业转换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六)退役运动员安置计划及名单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批发文。

  (七)训练单位将退役运动员退役费和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编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八)召开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会议,下达安置计划,交接档案。

  (九)训练单位发放退役费和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办理保险转移,解除聘用合同等手续。


  附件:1.江苏省体育局运动员集训申报表.docx

            2.江苏省优秀运动队选招运动员推荐表.docx

            3.江苏省优秀运动队选招运动员思想道德品质考核表.docx

            4.江苏省优秀运动队试训运动员审批表.docx

            5.江苏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反兴奋剂承诺书.docx

            6.江苏省优秀运动队试训运动员协议书.docx

            7.江苏省优秀运动队招收运动员审批表.docx

            8.江苏省优秀运动队进队运动员输送登记表.docx

            9.江苏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进队诚信承诺书.docx

            10.江苏省优秀运动员聘用合同书.docx

            11.江苏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调整停训审批表.docx

            12.江苏省退役运动员登记表.docx

            13.江苏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偿审批表.docx

            14.江苏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协议书.docx

            15.江苏省退役运动员组织安置登记表.docx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江苏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2日印发



附件1:苏体人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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