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036/2023-00102 | 分 类 | 政策文件 综合政务,体育法规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体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07 |
标 题 | 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兴体)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4000036/2023-00102 |
分 类 | 政策文件 综合政务,体育法规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体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07 |
标 题 | 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兴体)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
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兴体)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体规〔2023〕1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南京体育学院,省体育科学研究所,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兴体)项目实施细则》已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兴体)项目实施细则
江苏省体育局
2023年4月4日
附件
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兴体)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科技兴体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体育科技工作质量和效益,促进体育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兴体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以项目制管理的体育科研项目研究。本专项资金是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管理的一个部分,列入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目录,由省体育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权责明确、公平公开、程序规范、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科技创新、实证研究及应用研究,为新时代体育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分配标准为实证研究类项目不超过50万元,一般项目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与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步,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经省体育局党组会审定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章 项目立项及实施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立项程序为: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制定评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立项清单、公示公布、签订合同。
第七条 指南发布。省体育局根据全省体育事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采取征集、座谈、调研等形式,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建议,牵头组织编制项目指南,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公开发布。
第八条 项目申报。由项目申报人按要求填写申报书,经项目申报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省体育局。
第九条 项目立项。省体育局研究制定项目评审方案,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专业机构组织项目评审,并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审定项目立项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省体育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条 合同管理。项目合同以项目申报书、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可行性方案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实施期间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和进度要求等,并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不得转包科研项目,申报书和合同中明确合作单位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合作单位在省体育局的合同框架下,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研究任务、考核指标和经费使用等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加强项目管理,督促项目实施进程。如果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主要任务目标、关键考核指标等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省体育局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下列事项可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调节: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在不改变研究目标和绩效目标、不降低研究标准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上述安排和调整须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报省体育局备案,作为项目验收、绩效评价或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周期为1-2年,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实施周期为2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实施期内开展1次中期检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项目决算,在合同到期前提交验收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应当早于合同到期前两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报省体育局审批。项目实施期内,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为主要依据,采用同行评议的方式。由省体育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议,依据项目合同所确定的研究目标开展任务验收。财务验收由省体育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承担单位提供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验收结果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在验收中,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未通过项目财务审计;
(二)未达到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学术、技术或经济指标;
(三)未按要求提供全部验收文件、资料、数据,或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第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结论书后的三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仍未通过的,视为最终未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 在验收中,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撤销项目并追回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收到验收结果通知后6个月内退回经费:
(一)经专家评审认定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不合格的;
(二)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四)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五)其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
被撤项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省体育局和项目承担单位所有,省体育局有优先使用权。项目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或出版时,应当在显著位置注明“江苏省体育局科研项目”和项目编号。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拨付至单位账户的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间接经费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核定。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并加强内部管理。上述调整可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要求项目负责人加强对科研活动原始记录的管理,据实记录科研活动和过程,包括科研项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调整、资金使用、设备及耗材使用情况等内容。对于重大项目实行内部公开制度,公开项目决算、资金使用方向、研究成果等信息,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须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管理,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制定科研经费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盘点资产,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并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擅自变更研究内容、研究成果质量低劣、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者,视情况追回经费。因承担方原因终止或撤销的项目以及最终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追回经费。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或因项目负责人自身原因导致项目组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已使用经费财务报告,并退回已拨经费的余款。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确需变更经费管理部门,须经原经费管理单位和变更单位同意,并报省体育局批准。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九条 科研经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合同框架下自主管理使用。按照“谁立项、谁监管”的原则,由省体育局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科研经费。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体系和配套制度,落实相关保障条件;
(二)执行项目合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明确本单位科研经费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劳务费和人员费开支管理、绩效支出分配、结题财务审计、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
(三)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实行独立核算,按要求向省体育局报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
(四)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须及时向省体育局报批,并按要求退回财政资金;
(五)实行内部公开制度,接受并配合省体育局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活动及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合法合规使用科研经费;
(二)加强科研活动原始记录,据实记录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相关内容,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管理;
(三)及时反映项目进展和变更情况,对因故需要终止或者撤销的项目,应当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及省体育局提出项目终止或者撤销书面申请。
第三十二条 省体育局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监管和绩效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科研项目指南征集编制和立项评审论证,研究提出资金立项方案;
(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完善项目管理、内控制度,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规范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完成后,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完善评价结果应用;
(四)对项目实施主体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对因故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核定项目结余资金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对确需收回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并上缴财政;
(五)落实科研诚信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省体育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委托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依据合同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综合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并于项目验收时上报自评价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后年度申报省级体育科研项目的重要依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差或者未通过验收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省级体育科研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主动配合省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与绩效管理,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项目申报书经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在申报、评审、立项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受委托的专业机构、中介机构等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评审、验收等过程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专家遴选实行回避、保密、轮换、随机抽取等制度。专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接受省体育局的诚信评价和管理。对违反承诺事项的失信专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体育科研项目咨询评审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单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江苏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