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036/2022-00070 | 分 类 | 政策文件 综合政务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体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01 |
标 题 | 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4000036/2022-00070 |
分 类 | 政策文件 综合政务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体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01 |
标 题 | 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体规〔2022〕2号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广旅局、教体局),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贯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体育局
2022年6月1日
江苏省贯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实施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体育总局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实施。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项目。
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资质的单位。
第四条 省体育局是全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体育主管部门(或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按照章程规定,负责相关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经营场所、安全设施、装备器材等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二)应当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数量要求的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
第八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机构名称、场所地址、经营项目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委托、承包的协议书、合同书及复印件;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报告;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人员须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设施设备检查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防疫、设备维护、岗位服务等制度,场所投保责任险情况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收到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事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质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二)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
(三)选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本部门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全程参与。所需经费由体育主管部门(或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承担。
(四)根据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情况,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五年,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省体育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原许可证,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或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变更申请手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经审查和核查后,对于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予以换发许可证。
第十二条 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请办理续期手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经营者的申请,进行审查核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逾期未申请换证的,原经营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许可证遗失、毁损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或者更换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或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
(二)经营终止;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许可、变更、注销、吊销许可证信息在当地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上级体育主管部门上报。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信息转送同级体育主管部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市场监管、公安、卫生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或检验检测机构、相关项目体育协会开展检查检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开展“互联网+监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推进重点监管和信用监管。相关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是否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二)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状况、技术的特殊要求,是否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三)体育设施、设备、器材是否建立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查检测制度,并有相应的记录;
(四)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与其证件、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五)《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对体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三条 鼓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或者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仍经营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江苏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2年6月1日印发
关联阅读: 《江苏省贯彻实施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