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036/2021-00069 分        类 政策文件 体育竞技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1-07-01
标        题 江苏省体育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参加综合性运动会与社会体育机构联办参赛队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000036/2021-00069
分        类 政策文件 体育竞技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1-07-01
标        题 江苏省体育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参加综合性运动会与社会体育机构联办参赛队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参加综合性运动会与社会体育机构联办参赛队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1 15:51浏览次数:

苏体竞〔2021〕5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财政局,南京体育学院,各训练单位:

  现将《江苏省参加综合性运动会与社会体育机构联办参赛队伍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体育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5日


江苏省参加综合性运动会与社会体育机构联办参赛队伍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举国体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体育发展模式,鼓励社会体育机构联办江苏省参加综合性运动会参赛队伍,发挥社会体育机构在推动江苏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形成开放、竞争、多元办体育的新格局,结合我省《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实施意见》(苏体办〔2020〕91号),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所指社会体育机构是指在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体育社会团体和社会体育俱乐部,综合性运动会范围包括奥运会、亚运会和全运会。江苏省体育局(或经其授权的机构)与省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直属机构、体育社会团体、社会体育俱乐部等法人,双方或多方以协议形式明确各方责权利,联办队伍参加综合性运动会。

  二、合作形式

  联办队伍包括短期组队和周期组队两种形式。短期组队主要针对临时组队参赛项目,采用赛前临时委托组队参赛的形式,由社会体育机构通过选拔择优组队,明确目标要求,签订组队参赛责任书,纳入全省备战参赛管理考核体系。周期组队主要针对省优秀运动队无正式建制或长期发展滞后的项目,按照备战周期约定合作期限,签订联办合作协议,明确目标要求和权利义务,纳入省优秀运动队管理体系。

  三、联办条件

  (一)有较为优秀的运动员、教练员和服务保障团队;

  (二)能够提供开展训练(体能训练和专项训练)所需的场馆场地和设施器材;

  (三)有必要的办公、医疗、生活、文化学习等场馆场地和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行政、财务、后勤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五)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具有保障俱乐部日常运转的稳定经费来源。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申请办队前三年经营情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六)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及兴奋剂违规等不良记录;

  (七)运动员参加全国以上比赛取得过较好成绩;

  (八)联办队伍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程序

  联办队伍按照发布需求、书面申请、综合评价、上会讨论、批准签约的程序进行。

  省体育局根据综合性运动会项目设置和我省实际情况,向社会发布联办参赛队伍公告。符合条件并有意向联办参赛队伍的社会体育机构向省体育局提交书面材料,具体包括: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三年的机构年审合格证明;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近三年的人才培养、赛事活动、受奖惩等情况;联办参赛队伍计划书,包括机构简介、组队计划、目标任务、实施步骤、经费预算等。接到书面材料后,由省体育局职能处室组建专家评审小组,通过实地考察、查阅台账、查看资料、座谈会议等方式,对提出联办参赛队伍申请的社会体育机构的资质、信用、场地、赛事、服务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撰写可行性分析报告。报经局领导批准后,提请省体育局党组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签约手续,签订合作协议。

  五、办队支持

  (一)办队经费支持

  1.短期组队原则上由省体育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社会体育机构办队经费,特殊情况由省体育局会商省财政厅施行。办队经费主要用于组织集训、预决赛参赛、训练补贴(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训练器材和服装购置、人员保险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具体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体育局制定。

  2.周期组队由省体育局、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和社会体育机构等联办单位共同出资,经费纳入省队市办队预算或通过市县转移支付下达,主要用于队伍训练备战、日常管理、科医服务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具体金额、支付方式和使用范围根据协议约定。

  (二)给予参赛成绩奖励

  1.对联办竞技体育项目队伍参加年度全国比赛取得奖励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省优秀运动队奖励性平时训练奖(年度比赛成绩奖)执行,从省体育局备战专项列支。

  2.对联办队伍参加综合性运动会取得奖励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管理团队给予奖励,奖励纳入我省参加综合性运动会奖励体系。

  3.对联办竞技体育项目队伍参加综合性运动会获得奖牌的社会体育机构给予奖励,奖励纳入我省参加综合性运动会奖励体系。

  (三)进行市场开发

  联办队伍的社会体育机构享有对项目进行市场开发并获得回报的权利,包括赛事组织、场馆建设、门票销售、电视转播、体育用品以及体育广告、运动员代言、运动队冠名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市场开发收益。开发协议(合同)需报省体育局审定,不得与综合性运动会国家或江苏代表团商业权益相冲突。

  六、监督考核

  (一)联办队伍的社会体育机构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承担联办队伍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如有违法违纪或违反职业操守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省体育局有权提前终止办队协议,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联办队伍的社会体育机构须严格执行经费使用管理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社会体育机构联办队伍以全运会周期为考核节点,短期组队完成任务的,下一届全运会周期享有优先办队权;周期组队完成任务的,经专家评审小组评估合格的,可以续签一届全运会周期联办队伍协议。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江苏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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