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群众公开水域游泳赛事安全指南(试行)》对赛事组织者提出了哪些要求?
发布时间:2026-06-18 09:30浏览次数:
答:1.赛事组织者、承办单位、运营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级体育部门、游泳协会、救生协会、赛事公司等。
2.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有效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需提供);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提供法人近三年无犯罪记录证明。
3.需具备赛事运营资质。组织各级各类群众公开水域游泳赛事活动时,赛事组织者和承办方需具备群众体育赛事运营资质,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严禁无资质单位、个人擅自组织公开水域游泳赛事活动。组织者需持有中国游泳协会群众公开水域游泳竞赛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需具备组织和管理赛事经验。如赛事组织者无具备以上资质的人员,应主动向当地所属游泳项目管理单位(省市游泳中心等)、省(市)游泳协会、救生协会咨询,由上述单位给予技术支持。
4.举办县级以上赛事活动时,其比赛所使用的场地应征得当地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比赛场地管理方的同意和支持。
5.赛事组织者应对比赛场地的水下环境进行安全排查,确保比赛安全。
6.赛事组织者应按照“五个见面”的原则,在赛前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赛事运营公司负责人、赛事总裁判长、有关气象部门、有关医疗部门负责人就赛事安全问题召开赛事安全和竞赛联席会议,对所涉及的安全问题、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梳理和排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7.赛事主办方须在赛前认真制定赛事组织方案、风险防控方案、应急处置机制、熔断机制、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预案等。
8.赛事主办方有义务为参赛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购买赛事保险,包括赛事活动的综合责任险等。
9.应牵头成立应急小组,在遇到突发和紧急情况时,按应急小组的预案和分工,妥善处置。
信息来源: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中国游泳协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