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036/2026-00012 分        类 政策文件 综合政务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6-05-09
标        题 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二十一届运动会青少年部裁判员选派和管理办法》《江苏省第二十一届运动会青少年部纠纷解决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000036/2026-00012
分        类 政策文件 综合政务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6-05-09
标        题 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二十一届运动会青少年部裁判员选派和管理办法》《江苏省第二十一届运动会青少年部纠纷解决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二十一届运动会青少年部裁判员选派和管理办法》《江苏省第二十一届运动会青少年部纠纷解决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09 08:56浏览次数:

苏体综〔2026〕12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第二十一届运动会青少年部裁判员选派和管理办法》《江苏省第二十一届运动会青少年部纠纷解决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江苏省第二十一届运动会青少年部裁判员选派和管理办法

            2.江苏省第二十一届运动会青少年部纠纷解决委员会工作规则


  江苏省体育局

  2026年5月8日


  附件1

江苏省第二十一届运动会青少年部裁判员选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第二十一届运动会青少年部裁判员管理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竞赛秩序和运动员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江苏省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裁判员包括技术代表、赛事纠纷委员会成员、裁判长、副裁判长和临场裁判员等相关技术官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第二十一届运动会青少年部裁判员的遴选推荐、赛间管理及奖惩处理等全过程。

  第二章  遴选推荐

  第四条  裁判员遴选推荐原则

  (一)公开原则

  裁判员遴选推荐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均须对外公布,主动接受监督。

  (二)择优原则

  优先遴选推荐政治素质优、职业素养好、业务能力强、技术等级高,且在以往执裁中口碑良好、未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

  (三)精简原则

  科学核定裁判员岗位与数量,根据项目特点严格控制规模,确保裁判员团队分工明确、配置合理。

  (四)均衡原则

  优化裁判员的地区与单位分布结构,避免同一项目中选派的裁判员过度集中于同一地区或单位。

  第五条  裁判员遴选推荐标准

  按照《江苏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同时须符合以下年龄规定:

  (一)技术代表、纠纷解决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超过63周岁。

  (二)裁判长、副裁判长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三)其他裁判员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第六条  裁判员遴选推荐程序

  按照《江苏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七条  裁判员遴选推荐工作要求

  (一)各单项竞赛委员会须严格遵循遴选推荐原则,在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需求研究拟定裁判员推荐名单。

  (二)各单项竞赛委员会应及时报送裁判员推荐名单,其中:技术代表、纠纷解决委员会主任、裁判长推荐名单最迟应于赛前45天报送省体育局,其他裁判员推荐名单最迟应于赛前30天报送省体育局。

  (三)各项目裁判员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或裁判员个人原因必须调整的,各单项竞赛委员会须及时将调整名单报省体育局审定。

  第三章  赛间管理

  第八条  职责分工

  (一)技术代表

  全面负责本项目赛事相关技术标准的落实和解释工作(未设技术代表的,可由裁判长代行其职)。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解释竞赛规则、规程,并对规则、规程中的未尽事宜作出最终技术裁定;审定比赛日程、场地、器材、设备、环境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性;指导、监督裁判组工作;在规则规定或规程明确授权下,处理涉及比赛进程、判罚、成绩等方面的技术争议并作出最终裁决。

  (二)纠纷解决委员会主任

  全面负责本项目赛事纠纷解决委员会的工作组织与运行。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江苏省第二十一届运动会青少年部纠纷解决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项目纠纷解决委员会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处理比赛期间涉及竞赛规则、规程执行方面的书面申诉;对裁判组执裁工作开展监督与评估;在规则规定或规程明确授权下,组织纠纷解决委员会处理涉及比赛进程、判罚、成绩等方面的技术争议并作出最终裁决。

  (三)裁判长

  全面负责本项目竞赛工作的组织和运行,全面领导和管理裁判组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赛组织技术方案;赛前组织裁判员及相关辅助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工作,并依据竞赛组织需求完成人员分工;严格落实竞赛组织技术方案,统筹指挥临场裁判员及相关辅助人员推进竞赛组织工作;在规则规定或规程明确授权下,处理涉及比赛进程、判罚、成绩等方面的技术争议并作出最终裁决;审定比赛成绩。

  (四)副裁判长

  协助裁判长完成本项目竞赛工作的组织和运行。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裁判长的领导下,根据既定分工负责具体裁判组或特定竞赛片区的裁判管理工作;在裁判长缺席时代行其职。

  (五)纠纷解决委员会成员

  在纠纷解决委员会主任领导下,严格依照《江苏省第二十一届运动会青少年部纠纷解决委员会工作规则》及本项目纠纷解决委员会工作方案,处理赛事期间涉及竞赛规则、规程执行的书面申诉,对裁判组执裁工作开展监督与评估。

  (六)临场裁判员

  严格依照竞赛组织方案,遵循竞赛规则、规程的技术要求,按既定分工开展竞赛组织及临场执裁工作。

  第九条  临场裁判员选派原则

  (一)回避原则

  1.同一单位比赛的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2.裁判员与任何一方参赛单位的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实行临场回避,裁判员本人也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要求; 

  3.三分之一及以上参赛单位对公示裁判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不得选派其担任该场次临场裁判工作。 

  4.裁判长应根据裁判员以往工作失误记录或赛事关系敏感程度,要求相关裁判员执行临场回避。

  (二)中立的原则

  选派临场执裁裁判员时,原则上优先选用与各参赛单位无直接隶属关系的人员执裁。

  (三)抽签选派的原则

  重要场次比赛和集体球类项目、打分项目、计点项目、对抗交手项目的临场主要裁判员,通过赛前适时抽签的办法确定。

  第十条  临场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裁判长根据赛前培训和考核情况提出临场裁判员人选范围名单,并征求技术代表意见,于赛前对名单进行公示。

  (二)各参赛单位在赛前规定时间内提出对公示名单的异议。

  (三)裁判长在公示无异议的裁判员范围内,结合赛事项目特点、执裁需求选派临场裁判员。

  (四)集体球类项目、打分项目、计点项目、交手对抗项目在半决赛、决赛时,参赛单位双方可对临场主要裁判员各自提出一次回避要求。如参赛单位提出回避申请,裁判长须重新选派临场裁判员。

  第十一条  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

  (一)打分项目、计点项目、交手对抗项目,在公布运动员(队)每轮次得分同时,应当公布每个临场裁判员的评判分数,接受参赛单位等各方监督。

  (二)技术代表、裁判长和纠纷解决委员会全程对临场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比赛结束后,对临场主要裁判员做出量化评价。

  (三)各单项竞赛委员会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征求各参赛单位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意见,并做出量化评价。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裁判员奖励按照《江苏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第二十一届省运会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裁判员行为规范和违规处罚按照《江苏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项竞赛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本项目裁判员管理实施方案,加强对裁判员的管理。


  附件2

江苏省第二十一届运动会青少年部纠纷解决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第二十一届运动会青少年部赛事活动,及时、公正解决竞赛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仲裁规则》《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江苏省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江苏省第二十一届运动会青少年部各单项竞赛委员会均设立纠纷解决委员会。纠纷解决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2名或4名,由本项目行业专家和资深裁判组成,其中资深裁判不少于2人。

  第三条  纠纷解决委员会是竞赛纠纷解决机构,在单项竞赛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纠纷解决委员会负责裁决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规程的正确执行。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及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纠纷解决委员会应依据竞赛规则、规程制定详细的纠纷解决办法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  运动队对裁判判罚有异议时,应按照竞赛规则、规程中有关申诉条款,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申诉表,由领队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七条  纠纷解决委员会应及时接收申诉材料,并根据竞赛规则、规程中有关申诉条款的规定,对申诉事项、时间和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运动队并向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诉。  

  第八条  纠纷解决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及时组织当场执行裁判员、裁判长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要求增补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纠纷解决委员会调查取证后,应及时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根据竞赛规则、规程的规定和行业规范,公平合理、独立公正地对申诉事项进行审议。经审议,如判罚正确,应维持原判罚;如判罚不正确,可视情况报请单项竞赛委员会对裁判员进行处理,但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竞赛规则、规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会议应坚持回避原则,与申诉单位及申诉事项关联单位有隶属关系、利益关联,或与相关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纠纷解决委员会应及时公布裁决意见并报单项竞赛委员会备案,且不得影响其他场次的比赛进程及颁奖工作。

  第十二条  纠纷解决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意见为赛事最终裁决。

  第十三条  各单项竞赛委员会可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本项目纠纷解决委员会的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纠纷解决委员会是赛事临时机构,在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行撤销。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江苏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6年5月8日印发


[暂无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