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036/2025-00047 分        类 政策文件 综合政务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5-04-30
标        题 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000036/2025-00047
分        类 政策文件 综合政务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5-04-30
标        题 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30 11:05浏览次数:

苏体规〔2025〕1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体育局

  2025年4月29日


  附件

江苏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消极比赛、赛场暴力、不文明行为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江苏参加全国以上比赛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赛风赛纪管理坚持体育行政部门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  赛风赛纪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江苏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体育行政部门),省、市、县(市、区)体育总会、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体育局负责全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协调、监督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订我省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构建长效管理体系;

  (二)健全我省赛风赛纪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

  (三)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制订赛风赛纪教育准入细则并指导实施;

  (四)指导监督省级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和各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五)协调全国以上比赛和跨地区跨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体育总会、省体育局有关职能处室(单位)、省级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承担全国体育赛事备战任务的省级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等承担相应运动队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协助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等管理相应的国家队人员赛风赛纪工作。

  第九条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的管理、协调、监督工作,负责所管理运动队的赛风赛纪工作,协助省级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等管理相应参赛队伍相关人员赛风赛纪工作。

  第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应当制定并完善赛事规程和组织管理规定,建立赛风赛纪风险分级制度,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第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赛风赛纪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制订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和处置、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赛风赛纪管理合力。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法纪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建立赛风赛纪教育准入制度,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入队、入职、参赛等基本审核条件。

  第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充分运用报纸、电视、两微一端等媒体媒介,通过公益广告、趣味短视频、倡议书等多种方式,在赛前赛中开展主题丰富、形式多样的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引导参赛者尊重规则、文明参赛,引导观众文明观赛,自觉抵制“饭圈乱象”。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和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赛风赛纪有关规定,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坚决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不正之风,维护体育行业良好形象。

  (二)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铺张浪费,不接受任何可能影响赛事公平的宴请和馈赠。

  (三)在竞赛组织和裁判员选派工作中坚持态度端正、作风严谨、工作高效、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裁判员的公正执裁。

  第十六条 参赛队伍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操纵比赛、冒名顶替,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严禁使用兴奋剂,严禁违反体育精神。

  (二)树立正确的参赛观,坚持公正竞赛、公平竞争,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三)遵守赛场行为规范和竞赛规则规程,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得无故弃赛、罢赛或拒绝领奖,服从现场管理,服从判罚,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文明参赛,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破坏自然环境和卫生,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体育赛事活动中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第十七条 裁判员及竞赛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裁判工作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利益输送。

  (二)严格执行竞赛规则、规程,比赛期间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肃、认真、公正、准确执法。

  (三)坚持文明执裁,使用文明语言,举止大方得体,待人真诚礼貌,尊重教练员、运动员和观众。

  第十八条  观众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遵守观赛各项规定,配合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管理,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赛场,不得干扰比赛正常进行,不得恶意损坏赛事设施。

  (二)保持良好观赛秩序,不悬挂任何反动、非法及不文明标语,不大声喧哗、起哄滋事,自觉抵制一切场馆内外的暴力行为,尊重裁判员、教练员和运动员。

  (三)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爱护比赛场地和设施,不乱扔垃圾,保持赛场整洁卫生。

  第五章  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二十条  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影响公平竞赛的;

  (三)为谋取不当利益,操纵比赛的;

  (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拒绝领奖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出现赛场暴力的;

  (六)比赛编排、抽签、打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的;

  (七)针对体育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赛风赛纪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赛风赛纪举报。

  第二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由省体育局指导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处置。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根据情节轻重,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相应单项体育协会,根据章程、竞赛规则规程和有关规定等,依照《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第五章违规处理条款进行处理。相应单项体育协会不健全的,商请上级单项体育协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由相应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的,禁赛期内及禁赛期满后4年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取消其评先评优、授予称号、晋升职称等资格。

  第二十八条  参加全国以上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被全国或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的,相应单项体育协会按相关规定予以追加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等重大体育赛事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除对运动员、教练员等进行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对承担赛事备战任务的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等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省运会周期内同一参赛单位在同一项目发生2例以上禁赛4年以上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参赛单位该项目本届省运会参赛资格;裁判员被给予取消执裁资格以上处理的,不得参与本届省运会执裁工作。省运会周期指上届闭幕之日起至本届开幕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  省运会举办期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代表团,取消其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人民政府。代表团组团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项目省级以上体育赛事活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参与省级以上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十二条  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4年以上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

  第三十三条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从重、从轻处理情形按照《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符合体育仲裁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三十七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管理,维护赛场秩序,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和观众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制止并妥善处理;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八条  通过操纵比赛等方式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  外国运动员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赛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31日止。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江苏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5年4月29日印发



附件1:苏体规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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