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036/2024-00046 分        类 政策文件 综合政务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4-04-15
标        题 省体育局办公室关于征求《2024年度全省县级体育重点工作督查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000036/2024-00046
分        类 政策文件 综合政务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4-04-15
标        题 省体育局办公室关于征求《2024年度全省县级体育重点工作督查办法》的通知

省体育局办公室关于征求《2024年度全省县级体育重点工作督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5 16:54浏览次数:

苏体办〔2024〕23号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广旅局、教体局):

  县级体育是体育强省建设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加强县级体育工作,全面完成2024年度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全省体育局长会议精神,省体育局拟对全省县级体育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结合第一轮意见征集,省体育局对《2024年度全省县级体育重点工作督查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订。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研究,并于4月22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邮箱jsstyjbgs@sportsjs.cn。


  江苏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4年4月15日


  (联系人:李  娜     电  话:025—51889012)


2024年度全省县级体育重点工作督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体育工作,全面完成2024年度各项体育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全省体育局长会议精神,决定对2024年度县级体育重点工作进行督查,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内容

  (一)全民健身

  重点督查全民健身设施、体卫融合、基层体育组织三项工作。

  1.全民健身设施

  采集方法:室外健身设施完好率,由省体育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室外健身设施完好情况进行实地抽查;群众线上报修器材整改完成率,根据省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护信息平台各地处理群众报修情况的统计结果来确定。

  评定方法:

  (1)室外健身设施完好率。

  (2)群众线上报修器材整改完成率。

  2.体卫融合

  采集方法:设区市体育主管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印发的市级运动促进健康中心命名文件;开展运动干预服务的证明资料:体育主管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共同盖章的服务人次名单(含运动干预服务项目、人员姓名和手机号码等信息),如使用体卫融合、医疗卫生机构等数据平台,可提供系统的服务人次截图;

  评定方法:

  本年度获评江苏省运动促进健康中心或江苏省基层慢病运动健康干预优秀实施单位等省级命名情况;获评设区市级运动促进健康中心命名情况;全年提供运动促进健康服务人次。

  3.基层体育组织工作

  (1)基层体育组织数量

  采集方法:体育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评定方法:

  成立县级体育总会等体育社会团体情况;所辖乡镇(街道)成立(备案)体育总会等体育组织情况。

  (2)基层体育组织质量

  采集方法:各级民政部门、体育部门命名文件

  评定方法:

  县级体育社团获评3A以上等级情况;推荐辖区内民间健身团队参加2024年全省优秀民间健身团队评选获评情况;推荐辖区内体育组织参加全省优秀案例评选获评情况。

  (3)基层体育社团牵头开展活动

  采集方法:县级体总或体育社团主办或独立承办的“江苏省社区运动会”系列品牌赛事或特色活动,举办并在举办后一周内成功上传“江苏省社区运动会”统计平台。

  评定方法:县级体育社团主办或独立承办体育赛事活动并成功上传“江苏省社区运动会”统计平台情况。

  (二)青少年体育

  重点督查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工作开展和青少年体育“5621”计划实施情况。

  1.少年儿童体育学校

  采集方法:政府、体育部门有关推动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建设的通知、文件、会议纪要、人员聘用合同等。

  评定方法:

  (1)查看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法人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情况;

  (2)学校常年自主开设运动项目,满足县(市、区)域范围在训运动员项目发展需求,以及开展系统业余训练工作情况;

  (3)学校组队参加省级县组比赛情况;

  (4)学校每年度向省优秀运动队和市级训练单位输送运动员情况;

  (5)所开设体育项目配备正式教练员数量情况,鼓励采取长期聘任形式选聘教练员;

  (6)所开设体育项目是否有较完备的训练场馆、专项运动器材和设施设备等训练条件;

  (7)运动员训练参赛、伙食补贴、服装装备、专项器材等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情况。

  2.青少年体育“5621”计划

  采集方法:政府、体育部门通知文件、新闻发布会、会议纪要、比赛秩序册等相关资料。

  评定方法:

  (1)制定体育、教育部门“5621”计划工作沟通协商机制情况;

  (2)体育、教育部门召开“5621”计划专题推进会,调研共同体学校工作,开展项目布局学校评估情况;

  (3)协商制定“5621”计划共同体学校运动员对口升学相关政策情况;

  (4)组织开展县(市、区)域内“5621”计划布局项目联赛,每个布局项目组队参加省、市级青少年学生比赛情况;

  (5)“5621”计划布局项目学校设立专(兼)职教练员岗位情况。

  (三)体育赛事活动

  重点督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服务、举(承)办体育赛事活动、体育产业载体申报评定三项具体事项。

  1.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服务

  采集办法:各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办法,开展高危赛事行政许可,公布体育赛事活动计划或赛事目录、相关管理服务指南或参赛导引,建立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专项工作机制(附本级政府网站公布的网址)。

  评定办法:

  查看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服务情况,是否及时公布年度体育赛事活动计划或清单;是否开展赛事安全风险评估,制定体育赛事活动指南或指引;是否建立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专项工作机制;高危赛事是否进行行政许可。

  2.举(承)办体育赛事活动

  (1)举办县(市、区)级体育竞赛

  采集办法:当年度举办县(市、区)政府主办、县(市、区)体育局承办的综合性运动会和县(市、区)单项体育赛事(不含群体活动)。由县(市、区)体育部门提供批准文件和竞赛规程总则,比赛秩序册,成绩册等。

  评定办法:根据当年度举办全县(市、区)综合性运动会或主办全县(市、区)单项体育赛事情况评定。

  (2)承办年度市级以上体育竞赛

  采集办法:承办由市体育局主办的年度体育比赛(不含群体活动),由市级体育局提供年度体育竞赛相关文件或协议,比赛秩序册、成绩册等。

  评定办法:根据当年度积极推进特色品牌赛事创建,承办全国以上和省、市级体育比赛情况进行评定。

  省级以上赛事由省体育局职能部门通过江苏省体育赛事活动名录平台核查。

  (3)积极推进体育赛事“进景区、进街区、进商圈”

  采集方式:各县市区提供主(承)办单位盖章的体育消费促进活动文件(活动方案);县级及以上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群众参与等佐证材料。

  评定方法:根据举(承)办体育赛事活动“进景区、进街区、进商圈”情况评定。

  举(承)办体育赛事活动必须手续齐全、安全有序;赛事活动中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并未造成恶劣影响。

  3.体育产业载体申报评定

  采集方法:国家体育总局文件、长三角体育产业协作会文件、省体育局文件、省体育局公众号公布内容、各设区市申报期间报送的汇总表等。

  评定方法:根据本年度申报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省体育产业基地、省体旅融合发展示范基地,体育总局、文旅部春节或国庆假期体育旅游精品线路,省体育服务综合体、体育企业智能车间、智慧体育场馆示范项目、中国体育旅游精品项目,长三角体育旅游精品项目、江苏体育旅游攻略(春节、五一、国庆)等获得认定情况进行评定。

  二、督查对象

  各设区市所辖的县、县级市以及部分区(南京市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无锡市锡山区,徐州市铜山区,常州市武进区、金坛区,苏州市吴中区、吴江区,南通市通州区、海门区,连云港市赣榆区,淮安市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盐城市盐都区、大丰区,扬州市江都区、邗江区,镇江市丹徒区,泰州市姜堰区,宿迁市宿豫区)。

  三、督查形式

  采取自我督查、现场督查和案头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自我督查:由各县市区围绕督查内容开展。

  现场督查:由省体育局于下半年组织相关职能处室人员,围绕督查重点内容,到各县市区现场查看。

  案头督查:年底前,由各县市区按照督查内容和采集方式,通过直报平台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各设区市体育局审核把关后集中统一报送。

  四、通报表扬

  省体育局各职能处室结合现场督查、案头督查评定,按照全民健身40%,青少年体育30%,体育赛事活动30%,对评定结果进行细化、量化,并综合督查结果,以一、二、三等次进行通报,苏南、苏中、苏北分别实施。按照一等次30%,二等次50%,三等次20%比例分配,具体评定数量为:

  苏南地区(共21家):一等次6名,二等次11名,三等次4名。

  苏中地区(共15家):一等次5名,二等次7名,三等次3名。

  苏北地区(共28家):一等次8名,二等次14名,三等次6名。

  2024年,全省县级体育重点工作督查结果一次性公布,取消初审结果反馈确认环节。省体育局将对获得一等次的19家单位提出表扬。


  附件:2024年度全省县级体育重点工作督查评估标准.docx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江苏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4年4月15日印发



附件1:苏体办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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