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036/2024-00133 | 分 类 | 政策文件 群众体育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体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4-11-13 |
标 题 | 关于征求《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4000036/2024-00133 |
分 类 | 政策文件 群众体育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体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4-11-13 |
标 题 | 关于征求《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关于征求《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苏体办群函〔2024〕7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促进全民健身中的积极作用,省体育局组织对《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于11月19日前反馈到省社体中心。
附件: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修订稿)
江苏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12日
(联系人:葛 玲,联系电话:025-51889551。)
附件
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激发社会体育指导员活力,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在社会体育活动中免费或低收费向公众提供全民健身公益服务的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条 本省内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以及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全民健身公益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应当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管理与激励并重的原则,维护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长效激励机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保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社会体育指导员日常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计划;
(二)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三)确认并授予相应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四)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与技能交流展示;
(五)组织和激励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全民健身公益服务;
(六)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全民健身公益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七)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统计、维护和更新;
(八)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宣传;
(九)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激励;
(十)法律、法规和上级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委托下属事业单位或本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承担社会体育指导员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受委托单位,须明确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的机构、岗位和人员。
第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信息化,提升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效率和效能。
省体育局负责省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省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平台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第三章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第十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是由社会体育指导员自愿组成的自律性社会组织,自行或接受体育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管理、培训教育等工作,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全民健身公益服务、体育运动项目推广,科学健身知识普及等活动。
第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当依法成立,按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同级民政和体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应当推进本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建设。鼓励乡镇(街道)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或分会,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俱乐部。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鼓励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当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联系和团结广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反映社会体育指导员需求,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社会体育指导员自愿加入开展公益服务所在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第四章 培训和交流
第十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分为技术等级培训和继续培训。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计划,培训费用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承担。
第十五条 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每年组织全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举办全省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活动。鼓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与交流展示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单位负责对报名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的人员进行审查,逐级推荐,对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应当向基层长期坚持全民健身公益服务的人员倾斜。
第十七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包含业务技能、思想政治、健康生活方式等内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增设特色培训内容。
第十八条 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建立省社会体育指导员讲师库,各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讲师库,不断提升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师资水平。讲师库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体育院校教师或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教师;
(二)表现优秀或具有突出群众体育运动专项特长的中小学教师;
(三)艺术类院校中具有舞蹈、健美操等专项技能的教师;
(四)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并有一定专项技能的优秀国家级、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五)具有丰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验的管理干部;
(六)熟悉运动生理及康复等相关知识的医疗卫生工作者;
(七)熟悉基层体育工作,且精通体育法律法规的人员;
(八)对全民健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五章 申请、确认、注册和退出
第十九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开展全民健身公益服务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成为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二十条 鼓励专项技能人才申报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经省体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体育项目,其等级教练员、裁判员和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可申请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单位负责办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确认和注册工作。
社会体育指导员确认按照工作权限逐级审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自被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之日起30日内,应当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开展公益服务所在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机构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年度工作注册。
一个年度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公益服务少于30次,不予年度工作注册。未进行工作注册的,下一年度不得申请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四条 离开原开展公益服务所在地一年以上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办理迁移注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单位负责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免费办理申请、确认、注册和退出等工作,或通过省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平台免费办理。
第二十六条 省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平台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建立公益服务档案。县级体育行政部门依据省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平台的档案,为社会体育指导员申请、确认和注册等工作提供相应公益服务证明。社会体育指导员公益服务证明材料也可由其开展公益服务所在单位或组织开具。
第二十七条 因个人原因需退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通过省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平台或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退出。申请批准后,申请人不再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无需再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义务,不再享受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权利。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全民健身公益服务的主要内容是: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宣传全民健身;
(二)建立和管理健身站(点),组建群众健身团队,向健身群众进行体育健身技能的传授、教学和训练,推广新优体育项目;
(三)宣传、普及和推广科学健身知识,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开展体质测试活动;
(四)参与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保障和志愿服务活动;
(五)协助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维护室外公共体育设施,指导群众正确使用室外健身器材;
(六)支持和参与体育彩票公益宣传;
(七)开展其他全民健身公益服务。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推动各行政村(社区)和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全民健身站(点)、健身团队至少配有1名社会体育指导员长期开展全民健身公益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设置社会体育指导员公益岗位。
推行行政村(社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公益服务指导清单。
第三十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公益服务时须着装得体、语言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遵守场所(馆)使用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及其他公共安全,自觉树立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良好形象。
推广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公益服务中举行宣誓仪式,增强社会体育指导员荣誉感,强化职责意识。
第三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全民健身公益服务时应通过穿着马甲或佩戴明显标识,主动亮出社会体育指导员身份,让群众更便捷获取全民健身公益服务,并扩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社会影响。
第三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对未成年人开展公益服务时,应当取得监护人许可,或者由监护人或学校教师在场陪同。向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预算,在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专项经费,并随着体育工作经费的增长逐步加大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投入。
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鼓励社会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供捐赠和赞助。
第三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公益服务,并提供便利条件。
各级各类体育社会组织应重视发展本项目、本人群社会体育指导员,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第三十六条 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将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纳入章程,将社会体育指导员纳入志愿者队伍,依法享有志愿组织和志愿者的相应保障。
第三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体育院校和其他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民健身公益服务,毕业后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批准授予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三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为长期开展全民健身公益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配发显示社会体育指导员身份的标识或物资,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九条 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公益服务积分制度和公益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并根据公益服务积分和星级评价结果给予社会体育指导员相应物质或经济激励,对表现优秀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优先纳入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对象,晋升技术等级。
第四十条 各级各类全民健身公益服务活动和体育赛事举办中,应当积极吸收社会体育指导员参与组织和保障工作,担任赛事活动志愿者,并按规定发放交通、食宿等必要补助。
第四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在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相关组织或单位应及时给予通报或表扬。
第四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体育组织应挖掘推广社会体育指导员先进做法和优秀案例,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宣传,树立社会体育指导员良好公益形象。
第八章 工作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的人员,由批准授予单位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伪造、买卖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虚报或伪造材料骗取荣誉或优待的,或在全民健身公益活动中宣扬不文明、不健康内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授予机构撤销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并收回证书、证章、荣誉奖章、已授予的物质奖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江苏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