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036/2023-00097 | 分 类 | 政策文件 人事管理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体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25 |
标 题 | 省体育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4000036/2023-00097 |
分 类 | 政策文件 人事管理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体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25 |
标 题 | 省体育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
省体育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苏体人〔2023〕21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江苏省体育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19日
江苏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人事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退役运动员,是省优秀运动队在编的,经省体育局批准停止体育专项训练,进入职业转换过渡期,等待就业安置的运动员。
第三条 退役运动员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应最大限度地把体育人才资源开发好、安置好、使用好。
第二章 安置原则和方式
第四条 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人才优先、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五条 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采取组织安置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安置是以指令性政策安置在事业单位或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比赛成绩特别优秀或国家特殊需要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自主择业是个人通过人力资源市场选择就业,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在省优秀运动队招录后取得奥运会前八名,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世界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一类比赛第一名成绩的退役运动员,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体育部门审批,可选择组织安置或自主择业。未取得以上比赛成绩的,实行自主择业。
第三章 组织安置
第七条 退役运动员组织安置原则上回原输送地安置。比赛成绩特别优秀的,可在省属和驻苏部属单位安置。
第八条 取得奥运会第一名,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两届或全运会两届第一名,非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三届第一名的,可在省属和驻苏部属单位安置。为充分发挥退役运动员在体育专项技能上的优势,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取得奥运会第二、三名,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一届或全运会一届第一名,非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两届第一名的,也可在省属和驻苏部属单位安置。
第九条 因体育运动项目发展需要,经接收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体育部门同意,组织安置退役运动员可在接收单位所在地安置。双方均为组织安置的已婚退役运动员,可选择到配偶输送地安置。对已婚的组织安置退役运动员,根据本人意愿,经配偶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体育部门同意,可选择到配偶所在地安置。
第十条 符合组织安置条件且适合担任教练员的退役运动员,经教练员转岗培训合格,可安置在省优秀运动队从事教练工作。取得奥运会第一名,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两届或全运会两届第一名,非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三届第一名的,可安置在省优秀运动队从事教练工作。取得奥运会第二、三名,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一届或全运会一届第一名,非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两届第一名的,经1年考察合格,可安置在省优秀运动队从事教练工作。获得其他符合组织安置比赛成绩的,经2年考察合格,可安置在省优秀运动队从事教练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退役运动员从事体育教育工作,符合组织安置条件的,应优先安置到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学校,担任教练员。
第十二条 运动员在省优秀运动队招录后发生工伤,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至六级的,应安排退役并列入组织安置,安置在本单位。
第十三条 运动员不服从组织安排,因个人原因要求停训的、自动离职的、被开除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进行组织安置,不享受一次性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成绩达到组织安置标准的退役运动员,因兴奋剂违规被禁赛1年及以上的,取消组织安置资格。
第四章 安置保障
第十四条 对组织安置的退役运动员,发放一次性退役费。退役费由退役费基数和体育基础津贴组成,具体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对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金由基础安置费、运龄补偿费、运动成绩奖励费三部分组成:
基础安置费是对退役运动员与运动队解除工作关系的一种补偿,主要用于解决退役运动员的基本安家费以及再就业所需的基本职业技能学习培训费等。基础安置费按照江苏省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3倍发放。
运龄补偿费是对退役运动员在役期间挑战生理极限而带来的身体伤害的一种补偿。运龄补偿费与本人实际运动年限和退役前体育基础津贴水平挂钩,每满一年运龄发给本人4个月的基础津贴。运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个人原因停训的时间不计算运龄。
运动成绩奖励费是对退役运动员在役期间取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非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世界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世界青年锦标赛、青奥会、全国一类比赛、亚洲青年运动会、全国二类比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等录取名次以上成绩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激励运动员刻苦训练,多出成绩,多做贡献。运动成绩奖励可以根据比赛周期成绩奖励变化情况适时作出调整。(运动成绩奖励标准见附件1)。
第十六条 退役运动员实行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处于职业转换过渡期内的退役运动员,体育津贴按照在役时的标准计发。
第十七条 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办理完离队相关手续后,应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扶持政策,可申请到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创业孵化。
第十八条 鼓励退役运动员参加社会公开招聘,在同等条件下,体育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优先聘用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教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优先聘用专业对口的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是体育、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运动员保障各项政策,共同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二十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体育部门负责制定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政策,审核退役运动员身份及比赛成绩,下达退役运动员安置计划,督导各地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并负责办理省属和驻苏部属单位退役运动员安置手续。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退役运动员组织安置任务,并为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提供职业介绍、就业创业指导、就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教育部门负责提供一定数量的学校教练员岗位,接收组织安置退役运动员,并公开招聘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的退役运动员。
省财政部门负责将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偿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省体育部门经济补偿金经费申请,审核下达。
省体育部门负责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日常管理,对退役运动员进行就业形势教育和安置政策指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组织职业转换过渡期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引导和鼓励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学习深造,帮助实现职业转换。支持退役运动员从事社区体育服务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积极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创造条件。各级体育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工作。
省体育训练单位要切实做好退役运动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办理退役运动员的人事关系、个人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接,及时发放一次性退役费和一次性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体育部门于每年6月份编制下达年度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计划,各地各部门应在1年内完成安置任务。退役运动员组织安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体育部门负责完成省属和驻苏部属单位安置任务;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体育部门负责完成本地安置任务;接收单位应认真落实退役运动员组织安置计划,妥善安排退役运动员的工作岗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第六章 安置纪律
第二十二条 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安置工作。推行“阳光安置”,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拒绝接收组织安置退役运动员。
第二十三条 省体育训练单位对退役运动员的比赛成绩、人事档案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接收组织安置退役运动员的单位或未完成组织安置任务的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组织安置的退役运动员在收到安置接收单位通知1个月内不报到的,取消组织安置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安置管理的暂行办法》(苏人发〔2007〕3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补偿金(运动成绩奖励)标准.docx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江苏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