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体育江苏)
苏体群〔2021〕47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县(市、区)文体广旅局(教体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体育局制定了《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体育局
2021年12月23日
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江苏省事业单位政府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全省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晋级培训和一线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再培训的专项资金。本专项资金是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管理的一个部分,由省体育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全省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晋级培训和一线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再培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要求和标准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实施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 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由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和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按各自承培的项目分别组织开展实施。
第七条 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在预算下达后,根据局党组审定的培训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采购,确定承接主体,由其实施培训。
第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采购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与采购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施采购的项目,省体育局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省体育装备中心实施采购程序,明确承接主体名单和采购金额后,省体育局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培训服务提供的时间、项目、服务要求、考核标准、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在预算下达后,根据局党组审定的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开展培训。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原则,在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十三条 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管理流程,规范资金管理;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整体管理,指导并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三)制定本处开展的培训计划,审核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制定的培训计划,汇总后报局党组审定。
(四)发布培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
(五)编制支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设立绩效目标,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省体育局体育经济处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
(三)指导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开展的培训计划报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审核;
(二)根据局党组审定的培训计划,做好培训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三)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设立绩效目标;
(四)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
(五)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省体育局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并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的编制;
(二)审核并监督省本级专项资金执行,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会计核算;
(三)配合做好省本级专项资金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承接主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购买服务的内容和要求,做好培训的筹备、组织工作,确保培训安全、顺利,达到预期效果;
(二)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执行管理,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专项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配合体育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交上年度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
(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资料和财务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与省财政厅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步,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和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局党组会审定结果编制次年预算,明确培训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涉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同步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预算下达后,依法实施采购,签订采购合同,按合同进度支付款项。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条 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及开展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和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应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省体育局体育经济处,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形,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体规字〔2018〕12号)的要求,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全额或部分资助的项目,承接主体应使用规范的标志、文字、标牌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宣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体群〔2019〕29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