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2 14:41浏览次数:

苏体规〔2021〕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局、教体局、文广体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体育局

  2021年12月21日

 

  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精神,规范省级体育产业基地管理,促进全省体育产业集聚、创新发展,根据体育总局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认定、评估及相关管理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产业基地,是指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县域【县(市、区)】,在相关业态形成一定规模的区域(园区、集聚区、功能区),在体育产业重点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单位,以及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成绩显著、具备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活动项目的总称。

  第三条  体育产业基地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一)以县域[县(市、区)]为单位,涉及体育产业众多领域的综合类体育产业基地;

  (二)以特定区域为单位,涉及体育用品制造、体育健身服务(俱乐部)、体育商贸、体育文化资源开发和文化创意等相关领域,体育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功能比较完备,对全省体育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特色类体育产业基地;

  (三)创新性强、成长性好、带动作用大的体育产业示范单位。

  (四)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业活动或项目为单位的体育产业示范项目。

  第四条  体育产业基地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创建特色,鼓励探索创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自愿申报、严格标准、示范引领、动态管理”工作要求,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全过程接受监督。

  第五条  省体育局负责体育产业基地的认定,产业基地的申报评审、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委托省体育产业指导中心承办,每年评审认定一次。

  各设区市体育局负责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推荐、验收初审和业务指导,并协助省体育局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  省体育局对认定的体育产业基地予以授牌,并优先列入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推荐名单;在媒体宣传、信息服务、市场拓展和政策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综合类体育产业基地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体育资源丰富,体育产业集聚效应明显,体育产业门类较为齐全,体育产业总规模、体育产业增加值占比位于全省前列,对本地区及周边体育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二)体育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发展目标明确,发展前景良好;

  (三)体育产业发展环境优越,基础设施完善,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体育企业和孵化中、小体育企业的条件;

  (四)当地政府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体育产业统计、体育消费调查等制度健全、配套政策措施具体得当。

  第八条  申报特色类体育产业基地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体育产业发展基础较好,配套设施较为完善,区域内体育产品、体育项目或产业业态集聚程度较高,特色鲜明,优势明显,发展水平位居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二)建设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发展目标明确,政策措施有力,发展环境优越,具备孵化体育企业的基础和体育产业集聚发展的条件;

  (三)所在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配备专门管理服务机构,能够为入驻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申报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范运营3年(含)以上,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税务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审查,项目单位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在发展体育产业方面成绩显著,优势突出,对本行业或行业上下游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所提供的体育服务或生产的体育产品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具有较强的生产能力和较大的市场份额;

  (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有相当的品牌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社会公益形象良好;

  (六)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管理团队坚强有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发展趋势良好;

  (七)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得当。

  第十条  申报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江苏省境内注册,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税务和银行信用良好,申报项目持续运营3年(含)以上;

  (二)经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审查,项目单位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项目运营及管理制度健全;

  (四)项目影响范围广、参与人群广、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中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省体育局根据不同类型体育产业基地分类设定申报条件,并视各年度情况提出具体指标参数。

  第四章  申报和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申报程序:

  (一)省体育局印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二)各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向设区市体育局申报,省直属单位直接向省体育产业指导中心申报;

  (三)各设区市体育局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评估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择优向省体育局推荐并报送推荐材料。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体育局应向省体育局提交以下推荐材料:

  (一)各设区市体育局推荐文件;

  (二)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

  (三)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省体育产业指导中心根据当年度申报条件组织专家对预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研究审核提交拟认定体育产业基地名单,报省体育局核定。

  在省体育局官网和相关媒体上公示认定名单,对无异议的,正式认定,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体育产业基地应当注重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准确把握产业定位,做好产业规划,形成产业特色,提高体育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构建产业基地的核心竞争力。

  第十五条  体育产业基地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和规划实施,维护产业基地声誉。

  第十六条  省体育产业指导中心负责省体育产业基地日常监管和指导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体育产业基地经验交流、观摩学习和人员培训等。

  第十七条  体育产业基地实行动态考评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体育产业基地,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仍未达标者,撤销体育产业基地称号。

  第十八条  体育产业基地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体育产业指导中心书面报送上一年度的发展状况及相关统计数据。涉及示范单位发展的重大人事变动、年度发展规划变更、重大整改措施等事项应及时向省体育产业指导中心报告。

  第十九条  体育产业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撤销其体育产业基地称号:

  1.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体育产业基地资格的;

  2.传播虚假信息造成较大影响的;

  3.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所生产的体育产品和提供的体育服务及其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修订稿)》(苏体规〔2016〕1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江苏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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