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体育局党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处级干部社团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11 10:53浏览次数:

苏体党组〔2016〕14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省属体育社团: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落实从严管理干部“五个要”的若干规定》和省委组织部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局系统处级干部社团兼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兼职的条件
  (一)在职处级干部
  1.在职处级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包括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应辞去兼职。
  2.在职处级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不得同时兼任2个以上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退(离)休处级干部
  1.退(离)休处级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要从严控制,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应辞去兼职。
  2.退(离)休处级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任期不超过2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二、兼职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1.在职处级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其中,机关处长、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党组书记审批;其他在职处级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2.退(离)休处级干部办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手续,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二)审批材料
  1.办理兼任体育系统社会团体职务手续,需呈报的材料包括:《社会团体兼职审批表》(附件1)、社会团体出具的兼职邀请函、社团章程、社团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1份;新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及组织机构建议名单。
  2.如社会团体换届,处级干部需继续兼职的,要说明其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处级干部属于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的,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兼职的原因。
  3.办理兼任其它系统社会团体职务手续,需提供《社会团体兼职审批表》及社会团体邀请其担任职务的函。
  三、兼职的管理
  1.在职及退(离)休处级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期间,应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遵守社团章程,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2.在职及退(离)休处级干部不得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退(离)休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3.在职及退(离)休处级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期间,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相关精神,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补贴等报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
  4.各单位各部门处以下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5.请各单位各部门汇总本单位本部门处级干部的社会团体兼职情况,填写《省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社团兼职情况统计表》(附件2);拟辞去的社会团体兼职,应由本人提交请辞报告,报省体育局人事处备案。请各省属体育社团配合做好本次社团兼职的规范管理工作,主动梳理本社团的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填写《省属体育社团领导兼职情况统计表》(附件3)。附件2、3请于3月31日前报省体育局人事处。
 

  中国共产党江苏省体育局党组
  2016年3月10日
 

  (联系人:李 扬,电 话:51889770)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抄送:南京体育学院
  江苏省体育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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