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 领队晋升(享受)行政级别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体人〔2009〕45号
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 领队晋升(享受)行政级别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省各训练单位,南京体育学院:
现将《江苏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领队晋升(享受)行政级别暂行规定(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 领队晋升(享受)行政级别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激励我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和领队更好地完成运动队的训练竞赛和管理任务,将优秀领队稳定在基层,合理任用教练员和领队,规范教练员和领队的行政级别晋升(或享受相应行政级别待遇)工作,根据有关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练员和领队的行政级别晋升,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注重实绩、德才兼备、民主公开原则。
第三条 教练员和领队的行政级别晋升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教练员和领队晋升行政级别,应当具备拟晋升行政级别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教练员和领队晋升行政级别,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条 教练员晋升副处级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国家级教练员以上职称;
2、任运动队总教练或国家队主教练两个全运会周期八年以上(含八年,下同),且为届运会任务指标的项目责任人并完成任务的;
3、直接培训的我省运动员获得过三届全运会冠军或奥运会冠军。
4、集体球类项目两届全运会完成奖牌任务并至少夺得一次冠军的。
第七条 领队晋升
(一)晋升副处级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实行领队负责制的项目运动队,担任过两届全运会领队(或主持工作的副领队),任正科级领队六年以上(或在任领队前已经取得中级职称并满八年以上);
2、运动成绩连续两届全运会完成省体育局下达的指标,其中至少一届全运会完成金牌任务;
3、继续留任新一届全运会周期运动队领队职务。
(二)晋升正处级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实行领队负责制的项目运动队,担任过两届全运会领队,任副处级领队六年以上,并完成省体育局下达的两届全运会金牌任务(集体球类项目可以一届冠军一届前三名)。
2、继续留任新一届全运会周期运动队领队任务。
第八条 教练员和领队晋升行政级别,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训练单位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晋升条件的教练员和领队中提名,确定人选;
(二)组织酝酿和考察;
(三)采用“票决制”决定人选并进行公示;
(四)办理晋级手续。
第九条 凡发生赛风赛纪和兴奋剂违规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票否决。
第十条 教练员和领队晋升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章执行。
第十一条 省队市管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和领队行政级别晋升(或享受相应行政级别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体育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