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体育法(六):统筹安全与发展,提升体育赛事活动管理规范化水平
新修订的《体育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5年颁布施行后,时隔近27年进行的第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体育法》的修订,标志着我国体育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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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充分贯彻落实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有关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新规定,对持续深入推进体育赛事活动“放管服”改革、防范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风险、完善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机制、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行政许可机制,守牢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底线
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是保护公众生命安全的内在需要,也是促进体育赛事活动乃至体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近年来,我国体育赛事活动快速发展,一些体育项目由于本身具有较强的危险性和挑战性,其相关赛事活动展现出了较强的吸引力,但由于部分赛事活动组织者安全管理意识不强,赛事活动运营保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不高,极有可能威胁赛事活动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需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基于此背景,《办法》新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章节,提出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实施行政许可,明确了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监督检查等规定,相关条文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场地、器材、设施、赛事活动相关方案等提出了规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机制的建立不仅为体育行政部门开展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提供了更加充分的依据,也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规范举办赛事活动提供了指引。
二、聚焦赛事活动组织,提升赛事活动管理规范化水平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涉及体育行政部门、单项体育协会、赛事活动组织者等多类主体,是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相关内容进行细化,有助于同时提升赛事活动运作、管理等各项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2020年实施的《办法》在“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章节已对赛事活动的组织保障、裁判员确定、信息公开、取消变更等方面进行规定,体育总局也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的通知》等文件以完善对赛事活动组织的规范。加快形成覆盖赛事活动全过程的组织规范体系,已成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迫切需求。
新修订的《办法》在第四章“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中增加了相关条款,完善赛事活动组织规定。一方面,明确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说明了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启动“熔断”机制的情形。另一方面,对赛事活动安全保障、志愿者管理、保险制度、广告宣传等方面的要求,以及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做了进一步规范。经过完善,《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规范逐渐覆盖体育赛事活动的全人群和全流程,将提升《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运作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作用。
三、丰富服务保障事项,统筹兼顾赛事活动安全与发展
推动体育赛事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考验的不只是赛事活动组织者的专业化水平,更考验的是体育行政部门的赛事活动服务保障能力。2020年实施的《办法》中提出了人员培训、赛事活动指导、资金扶持、标准化建设等服务事项,在两年多的实践中,对有效调动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充分证实了坚持“寓管理于服务”理念的必要性。在《办法》实施后,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也以此为依据积极开展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保障相关探索,如上海构建了由赛事认证、赛事评估、赛事扶持、数字化平台等组成的赛事活动管理服务体系,为加快完善上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撑。
综合相关实践,可见在全国层面进一步拓展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保障事项具有积极作用。新修订的《办法》在“体育赛事活动服务”章节中对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保障举措进行丰富完善,明确提出明确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统筹谋划体育赛事活动职责,鼓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体育赛事活动拉动作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明确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应急工作机制;鼓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加强体育赛事活动信息服务;要求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制定并公布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的竞赛规则、办赛指南、参赛指引、场地器材标准、安全防范要求和赛场行为规范,细化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技术条件;增加体育赛事活动志愿服务规定等。随着上述体育赛事服务保障措施的逐层逐步落实,我国的办赛环境将得到持续优化,赛事活动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将深度融合。
四、聚焦赛事活动监管,加快构建赛事活动监管长效机制
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是落实《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等各章节条文规范的根本举措。2014年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后,我国开始逐步完善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体系:2020年实施的《办法》中设置了“体育赛事活动监管”章节,对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协会等主体的监管权责进行界定;2021年,体育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原则,完善了各类主体的监管责任范围,提出了完善监管标准、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安全保障、严肃追责问责等举措;2022年,新修订的《体育法》又对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整合现有赛事活动监管相关文件,加快推动体育赛事监管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发展,已成为我国体育赛事活动发展的必然要求。
新修订的《办法》在第六章“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中明确体育行政部门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同时,也提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信息收集,提出整改意见;向社会推介组织规范、运行良好、保障到位、整体水平高的体育赛事活动。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办法》增加了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规行为、利用体育赛事活动从事赌博活动、违规使用兴奋剂等问题的法律责任规定,增加对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纠纷可申请救济的规定,为赛事活动监管的制度设计落实提供支撑。上述内容的修订有助于推动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形成更为完善的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