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体育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体育行业职业资格评价管理工作,规范培训机构工作程序,推动我省体育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职鉴中心)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培训机构,是由省体育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省体育职鉴站)备案公示后,在本省范围内开展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机构。未经备案的机构不得在我省开展与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和体育职业技能相关的招生、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省体育职鉴站负责各项目培训师、考评员的培养使用。负责受理本省培训机构申请备案,对备案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考评业务指导。遵循考培分离的原则,在本省组织实施体育行业职业资格评价工作。
第四条 各设区市体育局按照体育职鉴工作职能确定的牵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设区市体育局职能处室),负责对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培训机构(含高校、省直单位)进行管理,按照质量优先、总量控制、地域平衡、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规划培训机构布局,并向省体育职鉴站提交备案申请,配合省体育职鉴站做好考评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具有长期固定办公场所和符合所申请培训考评项目及其等级认定要求的场地、设备设施。若培训考评场地和设备设施为租赁的,租赁期限须不少于3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场所须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具备与考试规模相匹配的网络、考试电脑、桌椅、计时、监控等软硬件条件。
第七条 须连续开展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经营活动3年及以上,拥有专职培训管理人员1人(含)以上,拥有所申报项目省级及以上培训师资质专(兼)职培训师2人(含)以上。
第八条 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应急预案等要素。使用体育总局职鉴中心推荐的规范培训教材,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培训学时开展培训。
第九条 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自愿向所属设区市体育局职能处室申请。各设区市体育局职能处室须参照上述基本申报条件严格审核后,向省体育职鉴站提交申请及备案材料。待考察合格、公示备案后,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成为培训机构:
1.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被体育行政部门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
2.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虚假宣传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票据使用混乱,乱收费等违规现象的;
5.不具备培训考试软硬件条件,无正常运营能力的;
6.连续从事相关项目经营活动不满3年的;
7.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省体育职鉴站与各设区市体育局结合工作实际,分项目确定各市培训机构总体数量,确定后原则上不予增加。因特殊情况需新增培训机构的,按照以下时间节点申报:
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每年12月至次年1月15日为受理申报时间;
2.测评项目:每年6月至7月15日为受理申报时间。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江苏省体育行业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申请备案表》;
2.单位法人资质证明、法人身份证影印件;
3.工作人员、培训师资、管理人员资质材料(含社保、聘用协议等);
4.培训场所资产产权(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项目开展所需的配套设备、器材清单及影像资料;
5.培训机构组织架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运行管理制度;
6.银行账号、税务登记证等账户材料影印件;
7.年度培训(发展)计划;
8.征信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资料线上提交。拟申请培训机构通过线上申报系统填写申请备案资料,向所在设区市体育局职能处室申报,由设区市体育局职能处室综合评估同意后,向省体育职鉴站提交备案申请。省体育职鉴站收到申请材料后,成立审核小组对线上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专家实地考察,并向各设区市体育局职能处室反馈审核备案情况。经考察不符合条件的,当年不再受理申报。
第十三条 省体育职鉴站在省体育局官方网站对审核备案的培训机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培训机构方可按照要求开展招生、培训和协助组织考试等工作。开展体育职业技能测评项目的培训机构,需与省体育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相关协议。
第四章 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省体育职鉴站根据体育总局职鉴中心工作要求,组织实施本省各项目考评工作,统一编排全年考评计划。各培训机构依据实际需求,按月定时向省体育职鉴站提交培训考评申请。省体育职鉴站初审后,由考务人员上报“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网络管理平台”“职业能力培训测评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考务平台),经审核批准后,确立考评批次,向各培训机构反馈考试安排。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培训考评计划申请需按照以下工作要求进行:
1.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体育职鉴站提交下年度培训考试工作计划,并提前规划每月考试时间。
2.每批次培训考试,应提前1个月申报:高危项目培训机构于当月15日前提交下月1-15日培训考试计划;测评项目培训机构于每月底前提交下月16日-月底培训考试计划。规定期限内未报送计划者,不予受理。
3.须填写《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等级测评)批次计划申请表》,并向所在设区市体育局职能处室报备,再报省体育职鉴站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应批次的招生和培训考试工作。
4.接受学员报名时,须严格遵照职业工种设置的申报条件和省体育职鉴站的具体要求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核和材料核查。
5.实际培训考试人数与计划申报人数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0%。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计划申请通过考务平台提交后,考试人数、考试时间不得修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已申请的考试计划,须及时联系省体育职鉴站考务平台维护人员,填写并上传《批次作废申请》,由省体育职鉴站考务人员按照申请表内容向体育总局职鉴中心申请批次修改作废。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考试地点须与备案的培训考试地点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否则省体育职鉴站将不予开展考评。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地点的,须提前将书面申请提交所在设区市体育局职能处室批准,并参照本暂行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职责任务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要始终将学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和我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三管三必须”和“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配套制度,负责所开展培训项目的计划拟定、场地安排、宣传推广、生源招募、教材购买、培训组织、教务管理、考试报名,以及按照相关收费标准合理收费等工作。配合省体育职鉴站完成考评组织实施及学员延伸服务等其他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要主动宣传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相关政策制度,化解培训考试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提升体育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和体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行业公信力。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积极参与省体育局、省体育职鉴站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各类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会议、培训、评估等工作,体育总局职鉴中心交办的相关项目职业信息采集和实习实训工作,以及省体育职鉴站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支持省体育职鉴站和设区市体育局职能处室定时定点开展考评,按照省体育职鉴站考务工作安排,做好考生考试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升体育职业技能人才培训规模。游泳指导员和救生员培训机构每年培训不少于200人,单期培训(不含补考)不低于50人;高危小众项目(攀岩、潜水、滑雪)培训机构每年培训不少于100人,单期培训(不含补考)不低于30人;健身教练培训机构每年培训不少于150人,单期培训(不含补考)不低于30人;其他新增测评项目发展阶段不设年度总量要求,但单期培训(不含补考)不低于30人。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须关注行业内从事健身指导服务工作的优秀技能人才发展情况,加强中、高级体育行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当年中级培训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初级培训总人数的10%,输送高级培训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培训总人数的1%。培训机构输送的选手参加省级职业技能大赛晋升为中高级的,不作为培训数量指标,但可作为考核评估加分项。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五条 各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应自觉接受省体育职鉴站和所在设区市体育局职能处室的培训考评质量督导和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 省体育职鉴站按照培训机构公示制相关要求,结合培训机构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培训管理、考生投诉、工作纪律执行等实际情况,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七条 省体育职鉴站原则上每年对培训机构开展一次考核评估公示工作,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不予公示,退出的名额可由所在设区市体育局职能处室于下一年度在申报时间段内择优推荐补缺,或由省体育职鉴站根据各设区市申请情况进行调剂。
第二十八条 对于出现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工作失误、无力继续运营或不按规定开展招生培训,以及违反省体育职鉴站工作要求,向考评员、考务工作人员等赠送有可能影响考评结果的财物等行为的机构,省体育职鉴站将作调整核减。对于未进行备案,以及省内培训省外考评或省外培训省内考评等跨省违规招生培训考试的机构,省体育职鉴站将向相关省份通报,并联合各设区市体育局职能处室进行处理,取消其再次申请作为我省培训机构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体育总局职鉴中心制定的《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工作指引(试行)》《体育行业职业资格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其精神执行。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江苏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