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31 17:03浏览次数:

  一、修订背景

  《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是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作用的规范性文件。现行《办法》于2012年10月25日由省体育局印发,其后一直未进行修订。2012年以来,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关于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群众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服务有了新期盼,全省社会体育指导员总数由14.5万发展到45万,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民健身条例》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

  三、修订过程

  2024年初,省体育局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工作组在吸收国家关于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最新精神、搜集兄弟省(区、市)关于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先进做法、听取基层体育部门和社会体育指导员代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修订初稿。经过体育系统内征求意见、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评估论证等程序,形成局长办公会审议稿。12月9日,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和宣传处合法性审核通过。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的《办法》共九个章节,比原《办法》增加了一个章节,条款由41条增加到43条。

  (二)在第一条关于制定《办法》目的中增加了“激发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活力,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三)在第二条中将社会体育指导员身份定位由“全民健身志愿者”拓展到“全民健身公益服务人员”。

  (四)将原《办法》中第三条关于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责的规定调整到新《办法》第二十六条,并拓展了内容。

  (五)新《办法》第四条增加了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的原则,强调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管理与激励并重,维护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长效激励机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保障。在“组织管理”一章,新增了:

  第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信息化,提升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效能。

  省体育局负责省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托省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平台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六)为突出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新《办法》增加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章节,用第八条至十一条明确了协会的定位、管理单位、自身建设要求、党建要求、工作任务和职责。

  (七)新《办法》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中,各地体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增设思想政治、应急救护、健康生活方式等特色内容”。

  (八)新《办法》整合老《办法》第三章培训审批及第四章注册制度,合并成第五章申请、确认、注册与退出,进一步明确了具体要求,新增了:

  第十八条  鼓励体育专项技能人才申请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获得国家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等级教练员、裁判员、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九)新《办法》整合老《办法》相关条款,新设立第六章服务规范,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全民健身公益服务明确了更具体的内容。

  (十)新《办法》整合老《办法》相关条款,设立第七章保障和激励,进一步强化了社会体育指导员保障激励相关措施,新增了以下条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每个行政村、社区配备1名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长期开展全民健身公益服务。

  第三十四条  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将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纳入章程,将社会体育指导员纳入志愿者队伍,依法享有志愿组织和志愿者的相应保障。

  第三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体育院校和其他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民健身公益服务,毕业后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批准授予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三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为长期开展全民健身公益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配发显示社会体育指导员身份的标识或物资,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七条  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公益服务积分制度和公益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并给予相应激励,对表现优秀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优先晋升技术等级,提供更多继续培训机会。

  第三十八条  各级各类全民健身公益服务活动和体育赛事主、承办单位应当优先招募社会体育指导员参与工作,并发放交通、食宿等必要补助。

  (十一)新《办法》将《老办法》第七章奖惩措施改为第八章工作责任。

  (十二)新《办法》根据当前相关规定,删减了老《办法》中的部分奖惩内容。


信息来源:群体处
[暂无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