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036/2023-00066 | 分 类 | 政策文件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体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20 |
标 题 | 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局有关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4000036/2023-00066 |
分 类 | 政策文件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体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20 |
标 题 | 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局有关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局有关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体人〔2023〕12号
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专家库监督管理,健全专家库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体育局有关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体育局有关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体育局
2023年6月16日
附件
江苏省体育局有关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家库监督管理,健全专家库制度,规范专家活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保证专家指导工作活动的公平、公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经省体育局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项目评审,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体育专家的选聘解聘、选取使用、监督管理,以及在局系统内组织实施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专家遴选、信息维护、学习培训、考核评价、处理处罚等监管职责。局人事处、局机关纪委负责专家聘用、解聘、抽取、信用记录等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聘用管理
第五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熟悉评审项目相关政策法规。
(三)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职责并是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四)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不同项目专家有特殊要求的,在附录中明确。
第六条 专家选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入库方式。专家入库采用公开征集、邀请担任或组织推荐相结合方式。
(二)入库申请。公开征集的专家填写个人申请表,根据本人所学专业或所从事专业、专长申报评审专业,经所在单位真实性审核后推荐提交;邀请担任和组织推荐的,经本人同意,单位审核后推荐提交。
(三)资格核实。相关处室(单位)对本行业专家资格进行审核,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
(四)准予入库。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局人事处聘用入库。
第七条 相关处室(单位)应当对评审专家开展业务上岗培训和日常培训。
第八条 专家库实行聘期管理,专家聘期一般为3年,届满前三个月内,相关处室(单位)应对库内专家进行梳理确认是否续聘。
第九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五)应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履行工作期间,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承担工作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评审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履行工作期间,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廉政规定。
(二)积极参加相关评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提前阅研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客观、公正、具体地提出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对有保密要求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工作情况以及相关材料内容。
(四)对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评审活动,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专家技术职称、工作单位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省体育局报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选取使用
第十二条 相关处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使用申请,明确专家专业类别、数量、开展工作的时间、地点等信息,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人事处在线抽取。每个评审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
第十三条 专家选取方式采用在线随机抽取和指定方式产生。在线抽取由局人事处、机关纪委和专家使用处室(单位)共同抽取所需专家,管理系统自动联系抽取到的专家并确认是否参加活动,如在规定时间内,专家反馈不能参加相关工作或没有反馈信息,再进行抽取,直到全部符合要求为止。指定专家一般由职能处室(单位)负责人担任,报分管局领导同意,每个评审组指定专家不得超过1人。
第十四条 专家选取采取轮换原则。同一专家被连续选中两次后,在下轮抽取活动中自动轮空。
第十五条 专家使用处室(单位)应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评审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六条 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评审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相关处室(单位)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评审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应要求其回避。专家发现本人专业能力不能胜任评审的,应主动要求退出此次评审活动。
第十七条 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在管理系统中补抽评审专家,或报分管局领导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费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发放。组织专家评审阶段以半天为一个工作单元,评审费按照每人每个工作单元1000元(税后)标准发放,晚上加班连续评审超过3小时的,视同一个工作单元。实地考察专家费以每人每天500元标准发放。
第十九条 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考虑增列差旅费、住宿费等。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且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评审费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住宿费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使用处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专家业务水平、尽职负责态度等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续聘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专家未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情形,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9日起施行。
附录
一、江苏省体卫融合专家库入库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博士生导师、享受过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和退休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从事体卫融合研究或实践工作不少于3年。
(三)专家、学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学历可放宽至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实践管理人员应为省属以上(含)企事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设区市、县(市、区)体育相关部门或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省体育场馆行业专家库入库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此年龄限制)。
(二)实践类:熟悉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具备体育场馆行业管理、运营管理、技术管理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专业能力;运营、技术等实践性管理人员应当为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设区市、县(市、区 )体育等相关部门或社会组织负责人员。
(三)研究类:从事体育场馆研究工作不少于3年, 其中专家、学者原则上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通用技术类:财务、审计、法律等通用专家,参加过体育场馆工作的优先。
三、江苏省体育局重大体育科研项目专家库入库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二)从事体育科学研究工作满8年,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或者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关学科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四、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库入库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以上职务。
(三)熟悉了解经济、体育、产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江苏体育企业情况有基本的了解。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江苏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