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0 15:17浏览次数:

苏体规〔2023〕3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省内各监管分局:

  自《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施行以来,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随着群众健康和健身需求多样化多元化发展,体育领域预付式消费形式和规模不断扩大,合同纠纷、消费欺诈、安全监管问题等仍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防范化解矛盾风险,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就规范体育健身服务行业(以下简称“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维护体育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综合使用监管预付资金、推广合同示范文本、加强行政检查、促进信息公开、开展信用评价、强化行业自律等手段,切实规范全省体育健身、体育培训、体育场馆服务等体育服务,对在经营过程中采取先交费后服务的预付费经营模式进行监管,严防资金挪用、卷款跑路、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到2025年,发行预付卡体育健身服务机构备案率达100%,预付资金有效监管率达90%以上,体育行业涉预付卡投诉明显下降,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体育市场秩序明显改善。

  二、严格规范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卡发放条件

  (一)应具备的条件。体育行业经营者发售的预付卡期限不得长于场地租赁期限,且不得早于预付卡服务期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体育行业预付卡实行限额管理,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1年度主营业务总收入,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不足1年的体育健身服务企业详见本条第三款规定。

  (二)限制性条件。存在下列情形期间,市场主体不得发行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卡:1、经营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尚未修复;2、经营者或者出资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预缴资金限额。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不足一年的体育健身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倍。体育健身企业发行的不记名预付卡面值不得超过1000元,记名预付卡面值不得超过5000元。发卡企业总部要设立统一发卡账户,加强对子公司、分公司、门店、加盟商等分支机构的监管,有效防范发卡风险。

  三、建立健全体育健身服务行业发行预付卡备案制度

  (一)完善报备材料。体育健身企业发行预付卡应严格按照《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供相应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包括:1、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活动场地地址,活动场地自有或者租赁、租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2、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3、会员(学员)数量总数(每季度更新一次);4、《营业执照》复印件;5、预收资金存管账户信息(账号、开户行、存管比例等);6、体育健身预付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7、承诺书。

  (二)强化报备管理。县级体育部门应当对完成备案手续的体育健身企业,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经营者备案名单。经营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登记。经营者决定终止体育健身预付卡业务的,应当停止发卡,及时向原发卡备案的体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将终止预付卡业务的信息向社会公示不少于30日,提示消费者及时办理预付卡余额退款。同时,应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存入专用存管账户,用于清退尚有余额的预付卡。对终止体育健身预付卡业务企业,县级体育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四、切实加强对预收资金的监管

  (一)明确预收资金使用范围。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保预收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经营相关支出,对预收资金加强管理和风险控制。

  (二)明确资金监管方式。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资金监管的具体方式和相应监管平台,推动将辖区内所有发行预付卡体育健身企业的存量、增量预收费资金全部纳入监管。各地应运用资金监管平台,采取银行(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托管、一课一消、分期拨付等形式,对体育健身企业实施监管,并将健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段、收费渠道、退费安排、使用合同文本等事项纳入平台监管,实现“平台收费、专户核算、序时拨付、退费顺畅、全程可控”的监管闭环。

  (三)遴选资金存管机构。体育健身经营者应选择当地一家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作为存管银行,同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接受存管银行对存管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经营者应将全部预收资金直接存入经营者的存管专用账户,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当在发行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存管银行按存管协议约定,将预收资金按符合县级体育部门要求的存管比例留在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中作为存管资金,剩余预收资金及时拨付。资金存管协议有约定的,存管银行应按照约定向县级体育管理部门提供预收资金存管账户相关信息、资金存管情况。发卡企业发生涉卡重大突发性事件时,存管银行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配合有权机关及时办理冻结和扣划资金。采用其他金融机构开展预付资金监管的,需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并参照执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

  (四)确立资金监管比例。经营者建立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时,应按下列情况确定资金存管比例:1、预收资金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营者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预收资金余额的20%;2、预收资金余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不超过5000万元,经营者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预收资金余额的30%;3、预收资金余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经营者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预收资金余额的40%。设区市体育部门根据体育行业实际情况,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动态调整经营者预收资金存管比例:1、经营者上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提高10%的预收资金存管比例(最高可达100%);2、年度预付消费投诉12次及以上且未有效解决,提高10%的预收资金存管比例(最高可达100%);如该年度内无预付消费投诉,或预付费纠纷解决率高于80%的经营者,降低10%的预收资金存管比例(最低为10%);3、年度预付费纠纷解决率低于80%的经营者,提高10%的预收资金存管比例(最高可达100%)。

  经营者可以采取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者部分存管资金。

  五、严格订立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卡服务合同

  (一)推荐使用示范合同。体育健身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应坚持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签订预付卡服务合同,推荐使用《长三角区域体育健身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沪体规〔2023〕123号)。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应就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方式、退费方式、退费流程等事项充分告知消费者。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预收金额较大等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向消费者作出风险提示,并保障消费者能够完整、充分地阅览。

  (二)维护合同各方权益。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体育健身企业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向消费者开具正规发票(含电子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服务收费如实开具,不得填写与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付款凭证,消费者索取收费发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消费者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照《长三角区域体育健身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约定办理。

  六、着力完善预付消费的风险预警机制

  (一)增强消费者风险意识。要加强对消费者的风险教育,通过公益广告、媒体宣传、培训宣讲等多种形式,鼓励消费者查询备案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适度购卡。要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企业经营风险提示。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增强对发卡企业的风险识别能力,关注辖区内体育健身企业的业务动态,对预收资金余额下降快、退卡投诉多、发卡折扣过高或拖欠供应商货款等情形,应予以重点关注。对发卡量较大的企业,应逐步要求按月提供卡号和卡内余额信息。对因经营问题即将停业的发卡企业,要督促其提前公告,及时为消费者兑付预付资金。

  (三)畅通信息沟通机制。建立体育、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共享企业经营、信用、审批登记、处罚等信息。对涉及消费者权益及合同纠纷的举报或投诉,及时向有权查处部门移交。对有欺诈等行为的,依法移交公安等部门查处。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应督促经营者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计价方法)、退费办法、投诉电话等信息在经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七、进一步强化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卡发行的部门综合监管

  (一)发挥体育部门牵头作用。各设区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做好发行预付卡健身企业的日常监管,形成综合监管合力,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不落实预付式消费管理要求的体育健身企业,要采取约谈、公示等方式予以警示、惩戒。 

  (二)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各设区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要牵头成立体育、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联系机制,打通便捷高效的跨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违规案件移交渠道。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预付卡资金存管银行(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要按照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做好存管资金监测。对关门“跑路”的发卡企业,公开承诺在购卡人持卡期间给予其货币、实物、预付价值等形式回报的发卡企业,涉嫌非法集资和诈骗的发卡企业,要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并向公安部门移交。

  (三)用好多种监管手段。要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检查机制,及时掌握体育健身企业经营状况,定期公布有关信息。坚持日常巡查监管和联合执法检查相结合,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用好媒体监督手段,新闻媒体曝光、消费者举报投诉的发卡企业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每案必查,严格依照规定查处。

  八、积极探索体育健身企业行业自律和互助联保制度

  (一)探索建立互助联保制度。推动成立设区市的同业企业互保行业组织,吸纳诚信经营、具有较好信用状况、经营制度规范、存量预收资金余额情况清楚、经营模式合理且业绩稳定的体育健身企业参与,确立互助联保章程,开展同业企业互助联保。体育部门对同业企业互助联保工作实施监督,发现牵头行业组织、联保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明显不当行为的,应予监督纠正。

  (二)探索建立行业自律和评价制度。发挥省市体育健身协会、体育场馆协会等组织作用,探索完善行业治理长效机制,制定地方体育健身行业自律公约,开展相互监督提醒和互助活动,鼓励健身行业经营者作出更高承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探索制定行业星级评定标准,组织健身企业参与评定,推动服务能力和信用水平提升。

  九、做好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的宣传引导

  要强化对发行预付卡健身企业宣传,使发卡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信息,及时备案,规范经营。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介,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了解规范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引导群众在购买预付卡时了解预付卡使用的范围、期限、退款条件等细节,尽量选择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好、经营状态佳的体育健身企业。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典型宣传,对于依法依规收费、主动备案、积极纳入预收费监管、社会反应良好的体育健身企业,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宣传。

  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式消费管理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 1、长三角区域体育健身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pdf

             2、体育健身预付卡经营者备案表.docx

             3、承诺书.docx


  江苏省体育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

  2023年11月6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江苏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印发


[暂无附件下载]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