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036/2022-00082 分        类 政策文件 群众体育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2-07-04
标        题 江苏省体育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运动促进健康机构建设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000036/2022-00082
分        类 政策文件 群众体育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2-07-04
标        题 江苏省体育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运动促进健康机构建设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运动促进健康机构建设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4 14:40浏览次数:

苏体群〔2022〕26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广旅局、教体局)、卫生健康委,省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健康江苏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1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苏政发〔2021〕80号)有关要求,为加快建立完善体育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动促进健康新模式,省体育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江苏省运动促进健康机构建设基本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体育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23日


江苏省运动促进健康机构建设基本要求(试行)

  运动促进健康机构是指为充分发挥体育运动在全方位、全周期保障群众健康中的作用,通过整合体育和卫生健康等行业的机构、场地、设施、组织、科技、人才等资源,向群众提供体质和健康检测、健康生活方式普及、科学健身指导、运动损伤防护以及亚健康、慢性病运动干预等服务的机构。其建设基本要求如下:

  一、建设思路

  (一)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共建共享、全民健康”的战略主题,紧紧围绕健康江苏和体育强省建设大局,系统谋划、分步推进。深入调查研究广大群众对运动健康服务的需求,分级界定各级运动促进健康机构服务功能,建立资源要素流动、整合、共享机制,在服务功能上做到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树立重基层、强基础的鲜明导向,指导运动促进健康机构在提升影响力、扩大服务面上下功夫,贴近群众身边提供更多方便高效的运动健康服务。到2025年,全省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五级运动促进健康机构体系。

  (二)整合相关服务资源。各级体育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健全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保障、拓宽经费投入渠道,凝聚运动促进健康机构建设合力。争取将运动促进健康机构建设重点项目纳入本级政府重点任务或民生实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中统筹推进。推动体育、卫生、康复、养老等相关公共服务机构通过资源整合、丰富内涵、提升功能、转型升级等方式,增挂运动促进健康机构牌子,向群众提供运动促进健康服务。推动体质检测机构与体检机构融合发展,推进体质检测数据和健康体检数据互联互通。强化智慧赋能,利用信息化、数字化等技术,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群众健康档案,引导专家入驻,提供“测、评、导、练”于一体的线上运动健康服务。

  (三)探索多种建设和运营模式。各级体育部门要整合体育科学研究所、国民体质监测中心、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公共体育场馆等资源,指导其通过加强与医疗机构合作,建设运动促进健康机构。推动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疾控中心、康养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聘用运动健康方面的专业人员,培养运动处方师,增添运动健康设施,增设运动康复科室,开设运动医学门诊。推动基层相关单位建设运动健康小屋,向群众提供就近便利的运动健康服务。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参与运动促进健康机构的建设和运营。

  (四)以产业化思维推动长效化发展。在突出运动促进健康机构公益性的同时,注重统筹考虑经济效益,推动运动促进健康机构逐步实现自我造血和良性循环发展,成为经济效益高、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的项目。充分利用“运动医学指导”纳入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策,将运动健康干预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支持医疗机构提供运动处方服务,大力发展慢性病、肥胖、青少年脊柱侧弯等筛查和运动干预等经济效益好的服务项目。鼓励运动促进健康机构和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面向慢病人群、术后康复人群提供运动健康宣教、运动辅助治疗和运动康复服务。

  (五)加强宣传发动和经验推广。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媒体营造关注和重视健康的良好社会氛围,宣传体育运动对健康的重要促进作用,引导相关单位和人士关心、支持、参与运动促进健康机构的建设运营。及时总结提炼、宣传推广运动促进健康机构建设和运营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省级运动促进健康机构建设基本要求

  (一)推动省康复医院建设,支持其强化运动康复特色,提升运动康复服务水平。鼓励相关单位建设省级体卫融合、慢性病运动干预等研究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省属单位建设省运动促进健康中心。省运动促进健康中心建设基本要求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运动促进健康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体群〔2021〕17号)中规定的试点单位建设和服务基本要求。

  (二)省级运动促进健康机构应积极发挥高端专家人才、科研等资源优势,加强对全省各级运动促进健康机构建设、运行的示范引领和人才培养、技术推广等支持。

  三、设区市级运动促进健康机构建设基本要求

  (一)设区市应至少建有省运动促进健康中心、市运动促进健康中心中的一种机构。

  (二)市运动促进健康中心具体建设要求由各设区市体育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地方实际确定,但须达到如下基本要求:

  1.具备足够的场地,配备健康体检、体质测试、运动康复、信息化系统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2.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少于4名。

  3.向社会提供以下服务:

  (1)为属地县(市、区)级、乡镇(街道)级、行政村(社区)级运动促进健康机构提供技术指导、人员进修学习等服务;

  (2)健康体检、体质检测和运动风险评估;

  (3)健康生活方式推广,科学健身知识宣传与健身气功·八段锦、太极拳等传统功法推广,每年至少举办8次健身健康知识讲座;

  (4)至少开展青少年脊柱侧弯筛查和运动干预、近视运动防治、女性盆底运动康复等项目中的一个项目服务;

  (5)慢性病运动干预;

  (6)运动损伤康复;

  (7)运动队医疗保障或体育赛事活动医疗应急保障;

  (8)全年至少面向2000人次提供运动促进健康服务。

  四、县(市、区)级运动促进健康机构建设基本要求

  (一)县(市、区)应至少建有省运动促进健康中心、市运动促进健康中心、县(市、区)运动促进健康中心三种类型中的一种机构。

  (二)县(市、区)运动促进健康中心具体建设要求由县(市、区)体育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地方实际确定,但须达到如下基本要求:

  1.具备足够的场地,配备健康体检、体质检测、运动康复、信息化系统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2.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少于3名。

  3.向社会提供以下服务:

  (1)为属地乡镇(街道)级、行政村(社区)级运动促进健康机构提供技术指导、人员进修学习等服务;

  (2)健康体检、体质检测和运动风险评估;

  (3)健康生活方式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宣传与健身气功·八段锦、太极拳等传统功法推广,每年至少举办4次健身健康知识讲座;

  (4)慢性病运动干预;

  (5)运动损伤康复;

  (6)体育赛事活动医疗应急保障;

  (7)全年至少面向1000人次提供运动促进健康服务。

  五、乡镇(街道)级运动促进健康机构建设基本要求

  (一)乡镇(街道)应建有运动促进健康站,有条件的积极争创县级以上运动促进健康中心或省基层慢病运动健康干预试点单位。

  (二)乡镇(街道)运动促进健康站具体建设要求由县(市、区)体育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地方实际确定,但须达到如下基本要求:

  1.具备一定的运动促进健康服务场地和设施设备,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少于2名。

  2.向社会提供以下服务:

  (1)为属地行政村(社区)运动促进健康点提供技术指导、人员进修学习等服务;

  (2)健康体检和体质测试以及运动风险评估;

  (3)健康生活方式推广和科学健身知识宣传,每年至少举办2次健身健康知识讲座;

  (4)慢性病运动干预和运动损伤康复;

  (5)群众健身活动组织和指导;

  (6)全年至少面向300人次提供运动促进健康服务。

  六、行政村(社区)级运动促进健康机构建设基本要求

  (一)行政村(社区)应建有运动促进健康点。

  (二)运动促进健康点具体建设要求由县(市、区)体育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地方实际确定,但须达到如下基本要求:

  1.具备一定的运动促进健康服务场地和设施设备,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少于1名。

  2.对接和延伸乡镇(街道)运动促进健康机构的服务,向居民推广健康生活方式和科学健身知识,组织和指导群众健身活动,提供慢性病运动干预服务,每年至少在所在行政村(社区)举办1次健身健康知识讲座,全年至少面向100人次提供运动促进健康服务。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江苏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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