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24 08:49浏览次数:

  近日,江苏省体育局出台了《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将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服务监管采取哪些措施?政策解读带你看!

  一、《办法》出台背景

  《办法》的出台,旨在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双减”工作落实落细,深化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落实部门职责,健全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服务监管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期盼,充分认识做好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促进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二、《办法》框架结构

  《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双减”工作监管的最新要求,以准入审批、规范管理、服务监管为主要理念,由总则、准入审批、场地设施、师资队伍、依法收费、规范管理、服务监管、组织保障、附则构成,共9章38条。

  《办法》明确了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准入审批流程,对培训机构场地设施、师资队伍、收费、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办法》还明确了本省各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本《办法》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办法》出台同时,以附件形式发布了《江苏省青少年(幼儿)校外体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申办基本条件及审批办理流程告知书》《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申请表》《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承诺书》《体育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规范文本)》。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类校外培训的机构。《办法》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在校学生开展体育类教育培训工作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培训机构。

  (二)设置标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符合《江苏省青少年(幼儿)校外体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中规定的8个准入条件:1、举办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有合法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3、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4、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5、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6、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7、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8、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准入审批。准入审批是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实施监管的重要关口。《办法》明确,申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需符合《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按照《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及审批办理流程告知书》的要求的条件和流程进行审批,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举办条件的,向其颁发《体育类校外培训许可证》,培训机构持《体育类校外培训许可证》,到属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申办流程共四项:1、提交申请;2、部门受理;3、实地核验;4、登记注册。

  举办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校外培训,举办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校外培训,其《体育类校外培训许可证》须标注该项内容。

  (四)场地设施。合格的培训场所是完成培训任务的必备条件。《办法》明确,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下培训应有固定培训场所。需提交书面租赁合同、出租方产权证书和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予以核实,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两年。

  培训场所须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重点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终端存储时间不低于30天;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应具备培训项目所需要的合理面积和空间,配备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设备、器材;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校外培训的场所,要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禁止使用居民住房或有安全隐患的建筑物。

  (五)师资队伍。《办法》明确,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培训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支持体校教练员参与提供课外体育培训服务,积极推动兼职取薪的政策落实,保证培训质量。

  1、教练员应提供国家认可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具备与培训项目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所提供的证书可通过政府官方平台查询核实。执教资格证书包括以下五类:

  (1)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2)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或全国性、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

  (3)执教体育项目的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

  (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5)二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者还需要提供参与过执教项目运动训练经历或参与过本专业培训的证明)。

  2、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或教研人员。

  3、聘任外籍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4、培训机构必须与聘任教练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六)依法收费。《办法》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文件、收费标准以及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使用《体育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培训收费使用监管专户,实行风险保证金制度。收费时段与培训进度安排要协调一致,一次性收费(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不超过60课时,并按规定开具发票。对学员未完成授课的培训课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予退费,合同没有约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七)规范管理。《办法》指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循教育规律、项目特点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加强反兴奋剂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优化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自觉履行招生承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人员准入、劳动用工、培训教学、收支账务、档案资料等的管理。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严禁泄露学员个人信息,招生章程应当合法、真实,广告活动情况将作为对其相关资质管理的重要内容;《体育类校外培训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应置放在培训场所的显著位置,举办者、培训场所、培训项目等应与准入许可内容相符,培训机构涉及多个点位的,要做到“一点一证”;课程设置、师资安排、入学条件、招生对象、教学时间、班级容量等都应向社会公布。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为教练员和参加培训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定体育类意外伤害医疗急救预案;应规范体育类培训教材编写、选用、备案等全流程管理,存档时间不少于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同一培训时段内合理安排教练员与学员比例,控制在1:20之内。

  (八)服务监管。《办法》提出,本省各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属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服务监管工作纳入“双减”工作统一部署,运用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基本信息,完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守信、失信制度,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

  (九)组织保障。《办法》强调,省、设区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管工作,确保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运行;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积极推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守信失信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常态监管;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防疫等部门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实施行业监督,采取责令整改或收回《体育类校外培训许可证》的方式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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