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暂行办法》《江苏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21 16:05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近日省体育局制定印发《江苏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制定背景

  依法查处体育领域违法案件是体育行政部门加强行业治理的重要手段,随着依法行政、行业治理不断深入,特别是对体育市场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大,迫切需要有相应的裁量基准指导和规范行政处罚实践行为。

  党的二十大强调,要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意见》要求,省体育局制定了《江苏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行使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为全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提供裁量依据。

  二、主要内容

  《江苏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暂行办法》共二十条,是对体育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一般规定。《暂行办法》明确了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基本原则和应当考虑的因素,详细规定了不予处罚、应当从轻、可以从轻、应当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并明确了从轻和从重处罚的具体方式和幅度。明确规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原则,规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应当考虑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频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所得数额等因素。同时,《暂行办法》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体育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合法权利。

  《江苏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我省体育执法部门常用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体育竞赛和体育市场监管方面的10项行政处罚权力的裁量阶次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阶次,并明确了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考虑到新修订的体育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裁量基准》列入新增的四项行政处罚权力,并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两项行政处罚权力法定依据和具体标准改为与新修订的体育法保持一致。

  三、主要特点

  一是充分依据法律法规,体现合法性。近年来,《行政处罚法》、《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相继修订,省体育局坚持在《暂行办法》《裁量基准》的内容上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如《暂行办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明确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这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保持一致。《裁量基准》还根据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了新增四项行政处罚权力的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二是充分征求意见建议,体现科学性。省体育局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征求了体育总局政法司、省司法厅、部分省级部门、体育领域专家、市县体育部门和省体育局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并对合理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采纳。如根据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处建议,对不予处罚、应当从轻、可以从轻、应当从重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调整,做到与新修订《行政处罚法》一致。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将体育行政处罚的裁量阶次统一划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阶次,使《裁量基准》情节、幅度与《暂行办法》相呼应,并明确从轻处罚情况下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从重处罚情况下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同时在《暂行办法》中增加“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以及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考虑案件所有情节,综合裁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南京市体育局建议,《暂行办法》增加了“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由体育执法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并对《裁量基准》中“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了修改。根据苏州市体育局建议,《暂行办法》增加了“各设区市体育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江苏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是充分考虑基层实际,体现可行性。在制定过程中,省体育局立足基层实际,把《暂行办法》和《裁量基准》与我省县市体育部门实际情况相结合,使裁量因素、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符合实际情况,增强对基层执法工作的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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