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036/2022-00017 分        类 政策文件 综合政务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2-01-25
标        题 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二十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仲裁委员会条例和青少年部裁判员选派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000036/2022-00017
分        类 政策文件 综合政务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2-01-25
标        题 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二十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仲裁委员会条例和青少年部裁判员选派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二十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仲裁委员会条例和青少年部裁判员选派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5 16:22浏览次数:

苏体综〔2022〕6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体育局,南京体育学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第二十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江苏省第二十届运动会仲裁委员会条例》、《江苏省第二十届运动会青少年部裁判员选派管理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第二十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2、江苏省第二十届运动会仲裁委员会条例

            3、江苏省第二十届运动会青少年部裁判员选派管理监督办法


  江苏省体育局 

  2022年1月20日


  附件1

  江苏省第二十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参加江苏省第二十届运动会的各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执行江苏省第二十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青少年部、高校部、职工部竞赛奖励办法和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等规定。

  (二)代表团加强对运动队的教育和管理,倡导拿“干净的金牌、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严格遵守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严格遵守仲裁规定和程序,严格遵守省运会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三)运动员尊重规则、尊重裁判、尊重观众,遵守赛场纪律和要求,比赛中顽强拼搏、奋勇争先,胜不骄、败不馁,表现出良好的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

  (四)裁判员严格依据裁判法公平公正执裁,遵守赛场秩序和要求。

  (五)有以下行为的,将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1.违反运动员参赛资格有关规定,在运动员参赛资格上弄虚作假的;

  2. 操纵比赛、消极比赛或者在比赛中故意干扰或影响他人正常参赛的;

  3.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向组委会、竞委会管理人员、技术官员等竞赛组织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或安排宴请、高档娱乐等消费活动的;

  4.不服从裁判员判罚,指责、谩骂、攻击裁判员,干扰裁判员正常执裁的;

  5. 故意拖延比赛时间,闹赛罢赛、无故弃权、拒绝领奖,扰乱赛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6.不尊重观众,对观众有不礼貌行为的,组织、煽动观众干扰比赛的;

  7.发表不实或虚假言论,误导媒体和公众,向媒体散布不负责任言论的;

  8.裁判员执裁不公,徇私舞弊,发生重大错判、漏判的;

  9.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的;

  10.违反省运会疫情防控规定的;

  11.其他被认定应当取消评选资格的。

  三、评选办法

  (一)代表团的评选工作由组委会竞赛组织部负责,根据评选条件,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进行提名推荐,征求纪律检查委员会意见后报组委会审定。

  (二)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由各项目竞赛委员会负责,结合宣传教育工作,设立评选工作机构,由专人负责。评选方式由各参赛队、裁判员委员会提名,根据实际情况,推选具备条件的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经评选机构汇总审核,报竞赛委员会审定。

  四、评选名额

  (一)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评选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各项目竞赛委员会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确定评选名额。运动队的评选比例原则上为5:1,运动员的评选比例原则上为10:1,裁判员的评选比例原则上为12:1。

  (二)代表团的评选名额不限。

  五、奖励办法

  (一)组委会将在第二十届省运会闭幕式上宣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团名单。

  (二)各项目竞委会应在项目成绩册中公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名单,并授予获奖证书。

  (三)评选结果原则上在本项目最后一天比赛结束后揭晓,不得提前或推后。


  附件2

  江苏省第二十届运动会仲裁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江苏省第二十届运动会各项目竞赛委员会均设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本项竞赛仲裁机构,在竞赛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人选由项目负责人和资深裁判专家组成,3人或5人,其中1人为仲裁委员会主任。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负责裁决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规程中发生的纠纷及抗议申诉,保证竞赛规则、规程的正确执行。不受理按竞赛规则、规程规定应由竞委会各部门、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须参加竞委会相关会议,了解竞赛的日程安排,制定详细的仲裁办法和工作流程,并在组委会上向各参赛队伍和裁判组宣布仲裁办法、工作流程及相关事项。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严格执行竞赛规则中有关抗议与申诉条款规定,对裁判长裁决不服的运动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条  运动队决定申诉后,应由领队将书面申诉材料和申诉费交仲裁委员会。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材料,组织当场执行裁判员、裁判长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研究。必要时,可要求增补相关证据材料。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裁判组判决不正确,仲裁委员会可以重新作出裁决。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立即生效。相关仲裁决定应以书面形式报组委会竞赛部备案。

  第九条  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如裁判员判罚正确,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所交申诉费不退回;如裁判员判罚不正确,运动队所交申诉费全额退回。

  第十条  仲裁工作要坚持回避原则,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属单位有关系问题的讨论和裁决。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裁决生效后,运动员、教练员、领队仍不服判决、无理纠缠的,应加重处理。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应客观评价裁判员执裁情况。对于表现特别优秀的,可向本项目竞委会或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给予表扬;对于判罚出现严重错误的,可根据其错误程度,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比赛或该次比赛的执裁资格,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可建议有关管理部门或单项协会给予降低或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直至终身禁止执裁。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纪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对于比赛期间受理的申诉,应及时作出裁决,不得影响其他场次的比赛或颁奖。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机构,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行撤销。


  附件3

  江苏省第二十届运动会青少年部裁判员选派管理监督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第二十届运动会青少年部裁判员选派管理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竞赛环境,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裁判员选派

  (一)选派原则

  1. 公开原则

  省体育局青少年训练与反兴奋剂管理中心会同相关运动项目中心提出裁判员选派建议名单,省体育局统一公示决赛阶段裁判员名单,并根据举报情况及时调整名单。

  2. 择优原则

  优先考虑选派职业素养好、业务能力强、技术等级高的裁判员。未在江苏省体育竞赛裁判员信息系统注册(备案)的裁判员,以往比赛中出现重大错判、漏判的裁判员,不得选派。

  3. 中立原则

  综合考虑地区和参赛队伍等因素选派裁判员,确保选派裁判员中立执裁。

  4. 精简原则

  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从满足比赛实际需要出发,选派裁判员。

  (二)选派标准

  1. 仲裁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和资深裁判专家组成,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 裁判长、技术代表原则上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 各项目主裁判、临场裁判员原则上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年龄不超过55周岁。

  4. 辅助裁判员由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

  5. 裁判员必须参加赛前裁判员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选派程序

  1. 组织推荐

  各参赛单位、各单项运动协会可按照选派标准及相关要求,积极推荐符合选派条件的本单位或本项目裁判员。

  2. 部门提名

  省体育局青少年训练与反兴奋剂管理中心会同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根据各参赛单位、单项运动协会的推荐情况,提出选派建议名单。

  3. 审核确定

  省体育局相关职能处室研究审核建议名单,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由省体育局正式发文选派。

  二、裁判员管理

  1. 各项目裁判长、技术代表或竞赛主管等相关负责人应研究制定裁判工作方案,组织赛前裁判员业务学习和考试考核,统一判罚标准,严肃工作纪律,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执裁工作。

  2.按照竞赛规程规则要求,合理安排裁判员岗位,统筹指挥裁判组各项工作,组织每日(单元)工作总结,查找执裁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3.建立公平、公正的临场裁判员选派机制。打分记点和吹哨等执裁主观因素较大项目的临场裁判员选派,要通过集体研究或抽签方式决定。要坚持地域回避和亲属回避,裁判员与参赛运动员、运动队来自同一单位或同一市(县)的,与参赛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均应当实行临场回避。仲裁、技术代表等要加强临场执裁工作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及时公布每场次比赛成绩。公布运动员(队)每轮次得分同时,原则上须公布每名临场裁判员的评判分数,自觉接受监督。

  5.严格规范裁判员行为,强化日常管理和行为规范。比赛期间集体行动,不得私自外出;不得饮酒,不得组织和参加娱乐活动;不得私自在非公开场合与运动队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接触或联系,不得索取和收受任何形式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实物,不得参加除赛区正式安排以外的一切宴请及其他消费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6. 严禁暗箱操作、利益交换等违反体育职业道德的行为。

  7. 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往返交通费用凭票据报销(火车票、客运汽车票),酬金发放须本人签名领取。

  8. 比赛结束后,裁判员要完成工作小结,并于一周内上传至江苏省体育竞赛裁判员信息系统。裁判长要做好裁判员执裁工作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于两周内上传系统。

  三、违规处罚

  (一)裁判员:

  在比赛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责令整改并作书面检查,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取消本届省运会执裁资格,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取消本届省运会执裁资格,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或终身禁止执裁;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1. 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2. 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

  3. 出现重大错判、漏判的;

  4. 发表不实不当言论,影响恶劣的;

  5.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参与操纵比赛的;

  6. 不遵守赛区纪律规定或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规定的;

  7. 其他损害体育形象、省运会形象的行为。

  (二)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等裁判员推荐单位:

  裁判员出现第(一)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追究其推荐单位责任。根据性质、情节以及后果,给予全省体育系统通报批评,取消省级以上体育赛事承办资格等处理。推荐单位相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三)省体育局相关管理单位:

  局相关管理单位、中心、协会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整改;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给予全省体育系统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以及调整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取消相关责任人本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等次评定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1.未按规定和程序选派裁判员的;

  2.失职失责、未履行裁判员监管责任,造成负面影响的;

  3.临场处置不当,导致出现重大错判、漏判的;

  4.滥用职权或者参与操纵比赛,干扰、影响裁判员公正执裁的;

  5.发表不实不当言论,影响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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