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8 14:43浏览次数:

苏体规〔2021〕4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南京体育学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贯彻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体育局

  2021年12月28日

  

江苏省贯彻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与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维护国家荣誉和形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规范我省反兴奋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反兴奋剂工作坚持“零容忍”,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推动构建“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

  反兴奋剂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惩防并举;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维护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合法权益。

  第三条  省体育局主管全省的反兴奋剂工作。市县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

  省反兴奋剂机构、全省性体育社会团体、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第四条  反兴奋剂工作的技术性、操作性规则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规则》执行。

  第二章  反兴奋剂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体育局领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的反兴奋剂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反兴奋剂管理制度;

  (二)制定反兴奋剂工作计划;

  (三)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四)开展委托兴奋剂检查;

  (五)协调和推动跨部门合作开展兴奋剂综合治理;

  (六)指导、监督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省反兴奋剂机构、全省性体育社会团体、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反兴奋剂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

  各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好反兴奋剂工作。

  第七条  省反兴奋剂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执行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关于教育、检查、调查、结果管理、听证和治疗用药豁免等方面的程序和标准;

  (二)组织实施委托兴奋剂检查;

  (三)实施对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听证、结果管理和监督;

  (四)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五)参与兴奋剂综合治理;

  (六)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各设区市和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第八条  全省性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负责本社团的反兴奋剂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落实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反兴奋剂工作规则和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社团反兴奋剂工作计划和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反兴奋剂工作职责;

  (三)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四)加强所属运动队伍反兴奋剂管理,提高反兴奋剂意识和能力;

  (五)监督地方体育社团履行反兴奋剂职责;

  (六)协助开展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实施兴奋剂违规处理。

  第九条  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所管理运动项目的反兴奋剂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所管理运动项目反兴奋剂工作计划和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反兴奋剂工作职责,配备专兼职人员;

  (二)加强对省级运动队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管理,提高管理人员反兴奋剂意识和能力;

  (三)监督地方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履行反兴奋剂工作职责;

  (四)开展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落实结果管理要求。

  第十条  按照“谁组队、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全省性体育社会团体、省级运动队联办主体等单位承担省级运动队反兴奋剂工作职责,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承担省级以下运动队反兴奋剂工作职责,同时配合做好入选国家队和省级运动队运动员的反兴奋剂工作。

  第十一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反兴奋剂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落实反兴奋剂日常管理要求,加强药品、营养品、食品的管理,监督和协助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和治疗用药豁免等工作,配合兴奋剂检查,对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涉嫌的兴奋剂违规进行调查,落实结果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细则和运动会规程负责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制定反兴奋剂规定,开展兴奋剂检查、宣传教育等反兴奋剂工作,在其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作出处理。

  第三章  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省反兴奋剂机构、全省性体育社会团体、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反兴奋剂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反兴奋剂宣传,综合运用网络平台、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手段,全面推进反兴奋剂教育,共同构建反兴奋剂教育预防体系。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包括高等体育院校、体育运动学校和业余体校应当开设反兴奋剂教育课程或讲座。

  第十五条  省体育局负责落实国家反兴奋剂教育考试制度,制定我省反兴奋剂教育考试办法。市县体育行政部门、省反兴奋剂机构、全省性体育社会团体、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反兴奋剂教育考试工作,将其作为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入校、入队、注册、参赛、入职和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选招必须通过反兴奋剂考试考核,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招录运动队辅助人员须组织反兴奋剂考核。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负责参赛运动员及辅助人员的准入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兴奋剂检查与调查

  第十七条 经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批准或者同意的委托兴奋剂检查计划,由省反兴奋剂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省反兴奋剂机构负责按照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要求,确定兴奋剂检查程序和标准,管理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委托兴奋剂检查。

  第十九条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省反兴奋剂机构、全省性体育社会团体、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对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行为开展调查。

  省级反兴奋剂机构应当收集、评估和利用信息情报,对其中可能存在的兴奋剂违规开展调查。相关调查结果及时报省体育局。重大、复杂的兴奋剂事件,由省体育局组织省级反兴奋剂机构和相关单位开展调查。

  第二十条  兴奋剂检查、调查工作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调查职责时,有权依法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运动员和辅助人员驻地等,工作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和授权文件。有关单位和人员可对证件和授权文件进行核对,并应配合检查、调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  全省性体育社会团体、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省体育局、省反兴奋剂机构报送以下相关信息:

  (一)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对所属运动员实施的兴奋剂检查信息;

  (二)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查出的兴奋剂违规;

  (三)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注册检查库名单;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结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反兴奋剂机构配合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和相关结果管理单位,开展结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委托兴奋剂检查中发生的兴奋剂违规,经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全省性体育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依据《反兴奋剂规则》及其章程,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作出取消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停赛、禁赛等处理决定,并抄送有关市县体育行政部门。

  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还应当处理直接责任人和主管教练等相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反兴奋剂机构定期汇总我省兴奋剂违规情况和禁止合作名单,监督相关单位落实结果管理要求。

  第六章  惩处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发生兴奋剂违规,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和运动员管理单位要对造成兴奋剂违规的根源、管理环节和相关人员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并根据调查结果依纪依规追究运动员管理单位领导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兴奋剂违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

  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应追究责任。对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整领导班子等。对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或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

  相关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对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追责,追责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报省体育局备案。情况复杂的,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导致我省该项目被停赛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通报批评、调整领导班子等处理,取消所在单位相关奖励的评选资格。给予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主管教练员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或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禁赛期内相关单位应禁止其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运动队管理工作,禁止使用政府所属或者资助的体育场馆设施进行训练,取消与体育相关的政府津贴、补助、资助或其他经济资助,取消参加体育系统各类奖励、奖项、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

  发生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禁赛期满后4年内,取消参加体育系统各类评优评先、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

  代表国家队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重大国际赛事以及代表省队参加全运会发生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对运动员施用兴奋剂的辅助人员,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兴奋剂违规的人员,终身取消参加体育系统各类评优评先、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严禁参与国家队和省市运动队运动员训练指导、体育教学、青少年体育等工作。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2019年9月1日起,因兴奋剂违规被禁赛2年以上(含2年)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不得以任何身份进入省优秀运动队。禁赛期在2年以下的,进入省队需严格审核。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因兴奋剂违规被禁赛1年及以上的,不得申请组织安置。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减轻处分:

  (一)在无证据的情况下主动承认兴奋剂违规的;

  (二)揭发、举报他人兴奋剂违规或者提供他人兴奋剂违规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十条  业余运动员(代表地方参加省级以上竞赛)发生1例运动员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该管理单位该项目(不分男女,下同)停赛不少于1年;同一管理单位同一项目运动员在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周期内发生2例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取消该单位该项目本届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参赛资格。停赛时间自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第三十一条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周期是指上届闭幕之日起至本届开幕之日止。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周期内以及举办期间发生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取消该管理单位本届全省综合性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等相关奖项评选资格。相关情况通报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  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在省队训练期间或者代表省队参赛期间发生的兴奋剂违规,主管教练员应认定为省队主管教练员。有直接责任人的,按照调查情况认定运动员管理单位;无直接责任人的,运动员管理单位应认定为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

  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在省队训练期间或者代表省队参赛期间发生的兴奋剂违规,经调查与运动员所属单位无关的,不计入对单位的累计例数。

  第三十三条  未发生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经审查可以以个人身份参赛。省内交流的业余运动员涉及多个单位的,应当在交流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反兴奋剂职责,协议报省反兴奋剂机构和全省性体育社会团体备案。发生兴奋剂违规的,根据备案协议追究相应单位的责任。协议未备案的,追究各方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人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的,依据《反兴奋剂规则》,可视情况适当减轻对运动员个人的处罚,对负有责任的辅助人员等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该学校不得参加国家或省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评选或认定。对已命名为国家或省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取消命名。

  第三十六条  运动员禁赛期间违规参赛的,或者退役运动员违规参赛的,或者有其他不执行处理决定行为的,应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运动员管理单位、负有责任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在反兴奋剂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纳入体育系统表彰奖励范围。

  第三十八条  举报兴奋剂违规的线索或者证据经查实的,根据线索或者证据的重要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酌情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的安全和隐私进行保护。

  第七章  反兴奋剂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运动员就医用药的管理,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掌握《禁用清单》内容及变化,严格对照运动员安全用药查询系统规范用药,严禁运动员私自就医用药。运动员因医疗目的确需使用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物或禁用方法时,应由队医监督按照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四十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运动员营养品的管理,严格规范营养品采购渠道,建立登记领用制度,严禁使用任何含不明成分的营养品,严禁运动员、教练员及辅助人员私自接受、购买营养品(含膳食补充剂和减肥产品),避免运动员误服误用营养品发生兴奋剂违规。

  第四十一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和训练保障单位应当加强对运动员食品的管理,严格筛选运动员食品供应来源,建立肉食品送检制度,加强外出饮食管控,防止发生食源性兴奋剂事件。

  第四十二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监督和协助列入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的运动员准确、及时申报行踪信息。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0日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细则》(苏体规〔2019〕3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江苏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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