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体育局关于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9 15:07浏览次数:

  苏体办〔2020〕84号

局相关处室(单位):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于规范执法程序、凝聚执法动力、强化执法监督具有重要作用。为全面推进省体育局系统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39号)精神,结合全省体育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明确落实“三项制度”总体要求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体育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做到执法信息及时公开、执法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全社会对体育行政执法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局相关处室(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审查,在省体育局门户网站或其它媒体公示。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相关处室(单位)要对行政执法公示事项进行法制审核和信息公开审核,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1.规范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应当在事前环节主动公开下列信息:(1)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单位名称、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处室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号、行政执法类别等;(2)职责权限:省体育局权责清单列明的事项;(3)行政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执法协议或者文件等;(4)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程序等;(5)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等;(6)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7)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2.规范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1)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2)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3)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省体育局在政务服务中心设有的综合窗口,其明示内容按照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要求规定执行。

  3.规范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1)建立“双随机”抽查公开制度,实现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2)实现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需及时公开。

  事前和事后主动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行政相对人认为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有误、向省体育局提出异议的,相关处室(单位)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异议内容不实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1.文字记录。主要通过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人员要全面、准确、及时记录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确保执法活动全过程有执法文书记录。

  2.音像记录。要结合行政执法实际,通过照相机、录像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执法现场环境;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情况;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执法人员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对查封扣押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现场执法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直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文字与音像记录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3.记录归档。相关处室(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台账、法律文书以及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执法音像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辑、删改行政执法原始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行政执法音像资料。

  4.结果运用。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执法信息记录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审核范围。凡以省体育局名义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都属重大执法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包括: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收入5万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关系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情况疑难复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的。

  2.审核内容。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无证执法、一人执法现象;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有无完整、全面记载;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在送法制审核时,应主动提交以下材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到法规处领取);相关执法文书及拟制的行政执法决定书;案件基本事实、相关证据、法律依据等,行政处罚案件还应提供自由裁量适用情况说明;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3.审核结论。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是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适当,执法文书完备规范,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二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三是适用法律不准确或者自由裁量不当、文书不规范、程序有瑕疵的,作出变更或者纠正的审核意见;四是执法主体不适格、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作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五是超出体育行政部门职能范围的,作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政策法规处作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法制审核未通过的,相关处室(单位)要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后,再次提交审核。相关处室(单位)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经与法规处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相关处室(单位)启动协调机制,交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4.审核责任。相关处室(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政策法规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对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进行法制审核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的,或送交法制审核过程中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以及政策法规处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体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要加强与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合力。

  (二)加强统筹协调。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与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互享,采取有效措施整合执法数据资源,全面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加快与体育总局和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互通,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信息及时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 

  (三)加强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年内组织开展全省体育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培训,着力提升执法和法制审核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我省体育领域行政执法队伍。

 

  江苏省体育局

  2020年9月29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江苏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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