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旅游局江苏省旅游度假区发展评价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6〕20号

发布时间:2020-06-08 14:40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旅游局《江苏省旅游度假区发展评价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9日   

  江苏省旅游度假区发展评价办法

  为推动全省旅游度假区加快发展步伐、提升发展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构建“畅游江苏”体系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85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旅游度假区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49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引导全省旅游度假区大力推动产业集聚,丰富休闲度假功能,不断提高集约发展水平;积极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特色发展,加快品牌培育,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深入推进生态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旅游资源科学保护和持续利用,努力建设成为全省旅游业创新发展先行区、度假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

  在体系结构上,遵循总体评价和分类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分层式设计,对综合指标及分类指标分别进行评价。

  在指标设置上,遵循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发展规模与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益指标。

  在评价方法上,遵循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以科学的数学理论和模型为基础,紧贴发展实际,用尽可能少但有效性强的指标进行评价。

  三、评价依据

  ——苏政发〔2014〕85号文件“保障措施”中提出要认真开展旅游度假区发展评价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提升发展质量。

  ——苏政办发〔2013〕149号文件第十八条“组织保障”中明确由省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旅游度假区的发展引导、日常监管和考核评价;第十九条“进退机制”中要求加快制订实施以游客满意度和经济贡献度为核心指标的旅游度假区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健全旅游度假区动态管理机制。

  ——根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2010)国家标准和《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细则》中的要求,将度假产品、度假设施等内容列为评价的重要指标。

  ——根据省政府和国家旅游局对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要求,为适应旅游业提质增效的需要,把人均花费、人均逗留天数和游客满意度作为评价的重要指标。

  四、评价内容

  旅游度假区发展评价体系由8个一级指标、39个二级指标和22个三级指标构成,总分值为1000分。一级指标包括:度假环境与质量、度假资源与产品、度假设施与服务、公共设施与服务、市场结构与影响、项目建设与投资、规范管理与政府支持、综合发展与社会带动。

  (一)度假环境与质量。包括空气质量、地表水水域环境质量、环境噪声质量、植被覆盖率、已开发建设用地的平均容积率5个二级指标。

  (二)度假资源与产品。包括度假资源、度假产品2个二级指标。

  (三)度假设施与服务。包括度假设施、餐饮服务、购物服务3个二级指标。

  (四)公共设施与服务。包括旅游咨询设施与服务、旅游厕所与服务、旅游交通设施与服务、旅游标识系统与服务、智慧旅游设施与服务5个二级指标。

  (五)市场结构与影响。包括市场结构与规模、市场竞争力2个二级指标。

  (六)项目建设与投资。包括当年完成旅游基础设施投入总额、当年完成旅游项目投入总额、当年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项目数、当年改造提升旅游项目投资额、当年度假区单位面积旅游投入、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占比、新增特色品牌旅游项目7个二级指标。

  (七)规范管理与政府支持。包括内部管理规范情况、市场化运营、统计和基础信息完成情况、旅游安全保障、依法依规落实项目用地情况、资金投入、政策支持7个二级指标。

  (八)综合发展与社会带动。包括经营收入、服务业税收对财政增长的贡献率、规模以上旅游企业数量、旅游业带动社会就业情况、旅游业从业人员占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客房出租率、人均消费水平、游客满意度8个二级指标。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省旅游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江苏省旅游度假区发展评价小组,对省内旅游度假区发展情况开展评价工作。评价小组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在审核旅游度假区数据和台账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形成评价报告。

  (二)数据采集。通过江苏省旅游度假区管理平台获取;通过台账资料审查和实地检查方式获取;通过旅游大数据综合分析获取。

  (三)评分方法。部分指标采用直接打分方式得到指标分值;部分指标采用极值处理法对采集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得到指标分值。各项指标分值加总后得出各旅游度假区综合得分。考虑到各地旅游度假区发展存在差异,除对旅游度假区进行综合排名外,还将进行单项指标排名。

  六、评价应用

  (一)发布结果。评价结果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旅游度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旅游管理部门通报,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二)奖惩措施。对开发建设成效突出的旅游度假区给予表彰,优先支持其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并在旅游项目引导资金支持上给予优先考虑。对连续两年没有达到开发建设要求的旅游度假区,由省旅游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由省旅游管理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降格或撤销。

  七、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旅游局江苏省旅游度假区发展评价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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