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苏财规〔2015〕38号

发布时间:2020-06-05 15:04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国家和省推进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和鼓励体育部门所属体育场馆及承担省级以上综合性运动会的国有大型体育场馆(以下简称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

  补助资金从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共同管理。根据体育场馆开展免费低收费开放、成本支出、上一年度获得中央财政补助以及省级财政财力状况等多种因素,统筹安排年度补助资金的预算规模。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公开公正、注重绩效、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各级政府统筹使用财政公共预算资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推动体育场馆更好地开展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助范围:已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的观众座位数10000(含10000个)以上的体育场,座位数2000(含2000个)以上的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

  第六条  补助标准:分为国家核定的补助标准和省级核定的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详见《江苏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补贴标准》(附件1)。

  第七条  补助比例:对已经获得中央财政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年度补助资金的体育场馆,根据国家核定的补助标准结合场馆属地的原则,省财政分别给予省级体育场馆60%、非省级体育场馆30% 的补助。省级核定的免费低收费开放场馆,根据省定补助标准以及属地原则,省财政分别给予省级体育场馆60%和非省级体育场馆50% 的补助。

  设区的市、县(市)应按照相关要求,结合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情况以及当地实际,统筹制定本级补助政策。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体育场馆中已经开展的免费低收费公共体育服务项目所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免费低收费开放体育设施分摊的水电、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场馆内运营环境的改善等日常维护经费,涉及公益性体育活动发生的其他支出等。

  第九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要求,组织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单位进行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考核和运营综合评价,填写《江苏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情况汇总表》(附件3),省体育局、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应当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情况表》(附件2),设区的市体育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合规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严格审查,并于每年2月15日前将年度资金补助申报                                                                                                                                                                                                  工作中要求的相关材料,报送至省体育局、省财政厅,其中省直属单位将申报材料报至省体育局。

  凡越级上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根据申报材料,通过对体育场馆上一年度基本公共服务考核和运营综合评价以及实地抽查核实等方式,确定最终的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联合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在每年4月底前下达。设区的市、县(市)财政局在收到补助资金1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相关单位,并抄送同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受补助的体育场馆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使用补助资金,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补助资金的各项支出应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六条  受补助的体育场馆应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免费低收费开放项目、时间、注意事项和相关要求等具体的惠民举措,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受补助的体育场馆应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财政局、体育局报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各设区的市体育局应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于2月15日前连同当年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表格材料一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财政局和体育局应当对本地区受补助单位的体育场馆进行现场检查,了解资金使用管理、免费低收费开放等情况,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二十二条  受补助的体育场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省财政厅将追回已下拨的补助资金,五年内不再接受违规单位的补助申请,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

  附件:1.江苏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补贴标

  准

  2.江苏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情况表

  3.江苏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情况汇总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体育局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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