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5 16:02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保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顺利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围绕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重点支持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经转移转化能够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明显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申报、专家评审、项目立项、结题验收到绩效评价期间,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凡列入本计划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资金下达、经费使用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省评审(咨询)专家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接受省科技厅委托,参与项目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评估、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中止和撤销;

  (四)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实施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

  (七)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实行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年度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要求,负责本地区的项目审核,并做好项目推荐和实施管理工作;

  (二)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及时协调划拨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四)协助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五)协调项目的实施推进,及时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需解决的问题等;

  (六)实施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统计工作;

  (七)配合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申报、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二)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恪守科研诚信、具备必要科研基础、如实提交项目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按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等作出信用承诺,并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

  (三)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科技报告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

  (四)严格执行计划项目合同,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五)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六)如实报送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送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七)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等中介机构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八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根据受委托权限,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受理、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等工作。受委托的评审(咨询)专家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根据受委托权限,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指南。

  (一)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聚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每年组织编制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根据“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原则,采取实地调研、专家论证等形式,由相关部门、行业、地方以及产业界等共同参与,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及建议,同时将前瞻性和战略性非规划创新纳入支持范围,更好体现产业导向、反映实际需求,提高指南的针对性、广泛性。省科技厅会商省财政厅后,将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向社会正式公开发布。

  第十条 项目组织申报。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报。项目申报按属地化原则逐级上报,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项目的组织和受理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报送省科技厅。试行省直管和科技创新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县(市)的项目,均由当地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直接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受理。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具体承担项目申报受理,并按照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及通知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不进入当年度项目评审(论证)。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省科技厅从省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随机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轮换制度。项目评审一般可采取专业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评审方式。评审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一)专业网络评审。专家组由技术专家组成,专家以网络评审形式,重点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水平、产业支撑引领作用、市场前景、企业载体及创新实力等进行独立评价。

  (二)现场考察。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重点对项目技术内容的真实性、实施方案可行性、项目申报单位承担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

  (三)对省地联合资助类项目,参照科技招标规程进行,采取专业评审和现场考察,会商地方项目主管部门联合开展专家评审。

  (四)对具有明确重大战略目标、组织程度较高、符合计划定位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定向择优。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省科技厅依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会商省财政厅后,将拟立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专项资金计划,省科技厅与有关责任方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四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项目申报书经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在申报、评审、立项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合同管理。

  (一)项目合同是省科技厅(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及项目主管部门(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乙方完成甲方资助的专项资金项目所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二)项目合同以项目申报书和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研究开发任务、经费使用、考核目标、考核指标等,并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

  (三)项目合同是现场监督检查、审计检查、结题验收等项目过程管理中的最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实施周期三年以上项目和研发产业化意义重大并涉及分年度拨款

  项目,原则上只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现场监督检查由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一)在项目承担单位自查、地方主管部门初查的基础上,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成立现场监督检查专家组,对列入现场监督检查的项目赴实施现场进行检查考核。

  (二)现场监督检查专家组依据项目合同和现场监督检查考核目标,逐一检查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管理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绩效情况等,并形成现场监督检查考核结论。

  (三)现场监督检查考核结论主要依据项目实施进展和相关任务完成情况。对项目进度正常、目标任务完成的,按合同拨付后续分年度拨款;对项目进度滞后、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可做暂缓分年度拨款、中止项目并取消分年度拨款、撤销项目并追回全部省拨经费等处理。中止项目作项目经费财务审计,并根据项目审计报告和有关规定,对省拨经费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项目负责人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并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管理情况备案。

  (一)项目实施中出现国家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组、并购等,项目承担单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停产、倒闭等,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应及时主动报送,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核实情况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要研究目标或关键考核指标等合同已约定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

  (三)涉及企业名称、股权结构以及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调整、项目延期、增加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等,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的县(市、区)

  科技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四)相关处理。对未及时备案相关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分年度拨款、取消贷款贴息额度、中止项目、追回省资助经费等处理。对未及时报告、备案相关事项的科技行政部门进行通报,并记入信用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开展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送。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据实填报项目经费到位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主要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等情况数据。各项内容及数据须真实、准确,如有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应责任。

  (二)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管理的职责,指导、督促企业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和履行执行情况报送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核实项目执行情况材料的真实性。项目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管理的职责情况将作为项目实施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在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

  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相关调剂手续,并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拨付,应简化拨付程序,加快拨付进度,非省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省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可一次性申请全部用款计划,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支付方式并随时支付。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结题财务验收审计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完善结题财务验收审计管理工作指引,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财务审计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或结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可以直接使用。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建立健全以研发质量为导向的科研投入综合评价,完善考核评价细则,采取同行评议为主的评价方法。评价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倾向,注重中长期创新绩效,主要评价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以及经济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原则上在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的3至5年内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根据国家、省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省科技厅、财政厅将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批评、中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将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验收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主要依据,申请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提交全套完整的项目申请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表、工作总结、专项经费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等。

  (二)项目正常实施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研发任务及相关技术考核指标,或完成合同约定的大多数研发任务及技术考核目标且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代表性成果。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和项目验收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负责对项目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同意其验收申请。

  (三)验收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技术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

  (四)在项目现场验收中,验收专家组依据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指标进行逐项评价,对合同任务完成情况作出明确结论。项目验收突出代表性成果和实施效果,主要评价项目是否完成实质性成果转化,是否具备目标产品规模化生产能力,相关经济指标作为参考性指标。属合同约定的关键创新指标,若成果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的,其专利、论文、标准等完成情况仅作为参考。

  (五)在项目现场验收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现场验收不予通过,并按照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1)存在项目验收现场情况与项目验收申报材料出入较大等弄虚作假行为的;(2)省拨经费购置的重大设备发生调整,验收专家组不予认可的;(3)项目发生重大技术路线调整且变更目标产品、降低技术要求、改变项目创新实质等,验收专家组不予认可的;(4)其他不符合验收要求的情况。

  (六)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科技厅发放《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余经费。完成合同规定任务且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未能通过项目验收的项目,根据项目审计报告和有关规定,对省拨经费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延期。项目实施期内,只能延期一次,一般延期一年。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结题。

  (一)项目实施期结束,项目承担单位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相关任务,但尚未达到验收条件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项目结题申请,由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经核准后予以结题处理,并根据项目审计报告和有关规定,对省拨经费进行相应处理,不记入信用记录。根据需要,省科技厅可以对部分项目组织专家现场审核。

  (二)申请结题的项目须提交项目申请结题材料,包括经立项批准的项目合同书、项目工作总结(项目绩效和任务完成情况等)、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及其它相关佐证材料等。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终止及撤销。

  (一)对项目实施期内,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严重滞后,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由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核准后予以终止,并根据项目审计报告和有关规定,对省拨经费进行相应处理。对于因企业停产倒闭、政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终止的,不记入信用记录。

  (二)对项目实施期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予以强制终止,并记入信用记录。同时根据项目审计报告和有关规定,对省拨经费进行相应处理。(1)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2)经费使用故意违规,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3)发生违反国家环保、安全生产等政策造成重大事故的;(4)其他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况。

  (三)对立项后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未实质性启动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立项后一定时限内提出项目撤销申请,在省拨经费未拨付或将已拨付省拨经费全部退还省财政的情况下,经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核准后予以撤销,不记入信用记录。

  第三十三条 贷款贴息管理。

  (一)贷款贴息是在项目实施期中,用于该项目向银行或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借贷(一年期及以上)所发生利息的补助。

  (二)项目验收审计时一并进行贴息审核,由项目验收审计的审计中介机构出具贴息审计报告;项目通过验收后,经财务专家对审计中介机构所出具贴息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省科技厅依专家意见拨付贴息经费。

  第三十四条 后补助管理。

  (一)后补助资金项目。对项目立项时有后补助资金的项目,项目验收会由省科技厅组织,并依据验收专家组验收意见,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报省科技厅申请后补助资金。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企业自主研发并实施转化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符合年度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的,经专家评审后,由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给予同等力度资助。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绩效与申报挂钩。强化各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管理责任,明确各地申报项目数量限额指标与本地区项目管理绩效及信用记录挂钩。

  第三十六条 开展科技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应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非涉密的项目验收前,应在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纳入省科技报告系统,向社会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职责,将科技报告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督促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认真做好本单位科技报告的审查和呈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将撰写科技报告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要求,按时保质如实完成科技报告。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牵头拟定相关政策措施,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七条 信用管理。省科技厅根据《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计发〔2013〕297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一般失信和较重失信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适当提高立项标准、取消1-3年申报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严重失信的,永久取消其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及获相关认定和奖励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项目预定目标的,经专家审议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并不作负面评价。对项目进行立项支持或经费资助,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支持或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等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立重大创新补偿机制。对因技术路线选择有误、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后,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的,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

  第四十条 建立创新创业援助机制。对受市场风险影响、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后,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议,确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可采取财政补助、风险补偿、社会资本引入等多种途径,继续支持其开展产业化开发。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93号)同时废止。《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计〔2004〕216号)、《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苏科计〔2007〕138号)等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则按本办法执行。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保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顺利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围绕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重点支持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经转移转化能够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明显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申报、专家评审、项目立项、结题验收到绩效评价期间,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凡列入本计划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资金下达、经费使用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省评审(咨询)专家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接受省科技厅委托,参与项目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评估、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中止和撤销;

  (四)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实施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

  (七)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实行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年度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要求,负责本地区的项目审核,并做好项目推荐和实施管理工作;

  (二)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及时协调划拨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四)协助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五)协调项目的实施推进,及时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需解决的问题等;

  (六)实施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统计工作;

  (七)配合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申报、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二)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恪守科研诚信、具备必要科研基础、如实提交项目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按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等作出信用承诺,并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

  (三)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科技报告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

  (四)严格执行计划项目合同,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五)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六)如实报送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送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七)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等中介机构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八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根据受委托权限,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受理、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等工作。受委托的评审(咨询)专家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根据受委托权限,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指南。

  (一)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聚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每年组织编制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根据“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原则,采取实地调研、专家论证等形式,由相关部门、行业、地方以及产业界等共同参与,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及建议,同时将前瞻性和战略性非规划创新纳入支持范围,更好体现产业导向、反映实际需求,提高指南的针对性、广泛性。省科技厅会商省财政厅后,将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向社会正式公开发布。

  第十条 项目组织申报。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报。项目申报按属地化原则逐级上报,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项目的组织和受理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报送省科技厅。试行省直管和科技创新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县(市)的项目,均由当地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直接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受理。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具体承担项目申报受理,并按照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及通知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不进入当年度项目评审(论证)。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省科技厅从省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随机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轮换制度。项目评审一般可采取专业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评审方式。评审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一)专业网络评审。专家组由技术专家组成,专家以网络评审形式,重点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水平、产业支撑引领作用、市场前景、企业载体及创新实力等进行独立评价。

  (二)现场考察。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重点对项目技术内容的真实性、实施方案可行性、项目申报单位承担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

  (三)对省地联合资助类项目,参照科技招标规程进行,采取专业评审和现场考察,会商地方项目主管部门联合开展专家评审。

  (四)对具有明确重大战略目标、组织程度较高、符合计划定位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定向择优。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省科技厅依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会商省财政厅后,将拟立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专项资金计划,省科技厅与有关责任方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四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项目申报书经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在申报、评审、立项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合同管理。

  (一)项目合同是省科技厅(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及项目主管部门(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乙方完成甲方资助的专项资金项目所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二)项目合同以项目申报书和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研究开发任务、经费使用、考核目标、考核指标等,并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

  (三)项目合同是现场监督检查、审计检查、结题验收等项目过程管理中的最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实施周期三年以上项目和研发产业化意义重大并涉及分年度拨款

  项目,原则上只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现场监督检查由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一)在项目承担单位自查、地方主管部门初查的基础上,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成立现场监督检查专家组,对列入现场监督检查的项目赴实施现场进行检查考核。

  (二)现场监督检查专家组依据项目合同和现场监督检查考核目标,逐一检查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管理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绩效情况等,并形成现场监督检查考核结论。

  (三)现场监督检查考核结论主要依据项目实施进展和相关任务完成情况。对项目进度正常、目标任务完成的,按合同拨付后续分年度拨款;对项目进度滞后、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可做暂缓分年度拨款、中止项目并取消分年度拨款、撤销项目并追回全部省拨经费等处理。中止项目作项目经费财务审计,并根据项目审计报告和有关规定,对省拨经费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项目负责人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并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管理情况备案。

  (一)项目实施中出现国家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组、并购等,项目承担单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停产、倒闭等,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应及时主动报送,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核实情况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要研究目标或关键考核指标等合同已约定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

  (三)涉及企业名称、股权结构以及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调整、项目延期、增加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等,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的县(市、区)

  科技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四)相关处理。对未及时备案相关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分年度拨款、取消贷款贴息额度、中止项目、追回省资助经费等处理。对未及时报告、备案相关事项的科技行政部门进行通报,并记入信用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开展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送。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据实填报项目经费到位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主要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等情况数据。各项内容及数据须真实、准确,如有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应责任。

  (二)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管理的职责,指导、督促企业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和履行执行情况报送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核实项目执行情况材料的真实性。项目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管理的职责情况将作为项目实施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在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

  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相关调剂手续,并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拨付,应简化拨付程序,加快拨付进度,非省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省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可一次性申请全部用款计划,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支付方式并随时支付。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结题财务验收审计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完善结题财务验收审计管理工作指引,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财务审计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或结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可以直接使用。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建立健全以研发质量为导向的科研投入综合评价,完善考核评价细则,采取同行评议为主的评价方法。评价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倾向,注重中长期创新绩效,主要评价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以及经济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原则上在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的3至5年内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根据国家、省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省科技厅、财政厅将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批评、中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将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验收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主要依据,申请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提交全套完整的项目申请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表、工作总结、专项经费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等。

  (二)项目正常实施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研发任务及相关技术考核指标,或完成合同约定的大多数研发任务及技术考核目标且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代表性成果。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和项目验收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负责对项目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同意其验收申请。

  (三)验收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技术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

  (四)在项目现场验收中,验收专家组依据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指标进行逐项评价,对合同任务完成情况作出明确结论。项目验收突出代表性成果和实施效果,主要评价项目是否完成实质性成果转化,是否具备目标产品规模化生产能力,相关经济指标作为参考性指标。属合同约定的关键创新指标,若成果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的,其专利、论文、标准等完成情况仅作为参考。

  (五)在项目现场验收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现场验收不予通过,并按照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1)存在项目验收现场情况与项目验收申报材料出入较大等弄虚作假行为的;(2)省拨经费购置的重大设备发生调整,验收专家组不予认可的;(3)项目发生重大技术路线调整且变更目标产品、降低技术要求、改变项目创新实质等,验收专家组不予认可的;(4)其他不符合验收要求的情况。

  (六)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科技厅发放《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余经费。完成合同规定任务且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未能通过项目验收的项目,根据项目审计报告和有关规定,对省拨经费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延期。项目实施期内,只能延期一次,一般延期一年。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结题。

  (一)项目实施期结束,项目承担单位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相关任务,但尚未达到验收条件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项目结题申请,由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经核准后予以结题处理,并根据项目审计报告和有关规定,对省拨经费进行相应处理,不记入信用记录。根据需要,省科技厅可以对部分项目组织专家现场审核。

  (二)申请结题的项目须提交项目申请结题材料,包括经立项批准的项目合同书、项目工作总结(项目绩效和任务完成情况等)、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及其它相关佐证材料等。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终止及撤销。

  (一)对项目实施期内,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严重滞后,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由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核准后予以终止,并根据项目审计报告和有关规定,对省拨经费进行相应处理。对于因企业停产倒闭、政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终止的,不记入信用记录。

  (二)对项目实施期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予以强制终止,并记入信用记录。同时根据项目审计报告和有关规定,对省拨经费进行相应处理。(1)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2)经费使用故意违规,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3)发生违反国家环保、安全生产等政策造成重大事故的;(4)其他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况。

  (三)对立项后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未实质性启动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立项后一定时限内提出项目撤销申请,在省拨经费未拨付或将已拨付省拨经费全部退还省财政的情况下,经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核准后予以撤销,不记入信用记录。

  第三十三条 贷款贴息管理。

  (一)贷款贴息是在项目实施期中,用于该项目向银行或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借贷(一年期及以上)所发生利息的补助。

  (二)项目验收审计时一并进行贴息审核,由项目验收审计的审计中介机构出具贴息审计报告;项目通过验收后,经财务专家对审计中介机构所出具贴息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省科技厅依专家意见拨付贴息经费。

  第三十四条 后补助管理。

  (一)后补助资金项目。对项目立项时有后补助资金的项目,项目验收会由省科技厅组织,并依据验收专家组验收意见,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报省科技厅申请后补助资金。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企业自主研发并实施转化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符合年度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的,经专家评审后,由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给予同等力度资助。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绩效与申报挂钩。强化各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管理责任,明确各地申报项目数量限额指标与本地区项目管理绩效及信用记录挂钩。

  第三十六条 开展科技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应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非涉密的项目验收前,应在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纳入省科技报告系统,向社会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职责,将科技报告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督促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认真做好本单位科技报告的审查和呈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将撰写科技报告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要求,按时保质如实完成科技报告。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牵头拟定相关政策措施,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七条 信用管理。省科技厅根据《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计发〔2013〕297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一般失信和较重失信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适当提高立项标准、取消1-3年申报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严重失信的,永久取消其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及获相关认定和奖励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项目预定目标的,经专家审议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并不作负面评价。对项目进行立项支持或经费资助,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支持或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等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立重大创新补偿机制。对因技术路线选择有误、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后,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的,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

  第四十条 建立创新创业援助机制。对受市场风险影响、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后,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议,确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可采取财政补助、风险补偿、社会资本引入等多种途径,继续支持其开展产业化开发。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93号)同时废止。《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计〔2004〕216号)、《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苏科计〔2007〕138号)等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则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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