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体育场馆运营管理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苏体经〔2014〕66号
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基本形成了省、市、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五级公共体育设施网络,为开展公共体育服务,发展体育事业提供了重要支撑。同时,加强体育场馆综合开发利用,面向市场开展产业化经营,形成了一批特色明显、富有实效的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模式,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从总体上看,我省体育场馆在建设和运营中仍不同程度存在着功能定位不科学、体制机制不活、运营管理能力不强、综合利用和服务水平不高、配套政策不完善等问题,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与江苏“两个率先”的总体要求还不相适应。为充分发挥体育场馆在满足群众需求、发展体育产业、服务经济转型、完善城市功能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创新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见》(体经字〔2013〕38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1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为目标,以推进体育场馆公益性和市场化有机统一为重点,深化改革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有利于体育场馆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发展,全面提升体育场馆运营管理能力、公共服务水平和综合效益,为加快建设体育强省,推进“两个率先”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形成以大型体育场馆为龙头,各类中小型体育场馆为支撑,规划布局合理、功能结构完善、城乡区域均衡、全社会共同兴办的体育场馆发展格局;培育一批专业化体育场馆运营管理主体,形成一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场馆服务品牌,打造一批以省市县体育场馆群为载体的体育服务综合体,基本建立权责清晰、治理规范、运行高效的体育场馆运营管理体系;体育场馆规划建设水平、运营管理水平、公共服务水平、开发利用水平继续保持全国领先,体育场馆支撑健身服务业发展和促进体育消费的能力显著增强,全省健身服务业增加值达240亿元,占服务业增加值的0.5%。
二、重点任务
(三)着力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推进大型公共体育场馆在不影响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全面对社会开放,全年开放天数不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对老年人、学生、残疾人等特定人群实行优惠。大型公共体育场馆应在特定时段和空间范围免费或低收费向公众开放,公示开放时间和服务项目。体育系统所属专业训练体育场馆应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的体育场馆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社会开放。充分利用体育场馆设施,开展全民健身,组织赛事活动,提供健身指导、体育培训、健康管理、运动康复等服务。引导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利用体育场馆,参与提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加大对基层以及经济相对薄弱地区体育场馆工作的指导和扶持力度,促进城乡区域体育场馆和公共体育服务均衡协调发展。
(四)创新培育多元发展主体。根据新时期体育场馆发展特点和规律,深化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有效途径,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有效推进体育场馆事业单位人事、收入分配等制度改革,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绩效考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体育场馆运营企业化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强化国有体育场馆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的功能,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逐步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体育场馆建设与运营,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体育场馆主体。着力培育一批有比较优势、有竞争实力的专业化体育场馆运营管理主体和场馆服务品牌,依托省级体育场馆群组建体育产业集团,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组建体育场馆运营管理集团,提高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加强体育场馆协会、体育基金会、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体育场馆运营发展。探索建立体育场馆投资主体和运营管理单位招标制度。
(五)努力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加快构建符合实际、类型多样、效能显著的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模式,增强面向市场、复合经营、服务群众的能力。鼓励中小型体育场馆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丰富体育产品供给,满足多元化、多层次体育需求。根据体育场馆自身特点,通过自主经营、委托开发、合作经营、连锁经营、托管经营、服务外包等方式,优化运营管理,提高运营效能。支持具备条件的体育场馆以托管、连锁等方式向市县镇延伸。完善内部管理,规范服务体系,打造专业团队,运用移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实施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深化体育场馆冠名权、广告等无形资产开发,加强体育场馆闲置空间综合利用。组建体育场馆联盟,促进资源整合、拓展发展空间。建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综合服务人才相结合的人才队伍,推行体育职业技能鉴定。健全体育场馆服务标准,推广体育服务质量认证。
(六)大力发展场馆服务相关产业。适应居民消费结构升级需要,开发健身服务市场,壮大健身服务业,通过激活体育消费,带动体育场馆高效利用。推动体育要素资源的市场配置,释放体育赛事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创办或申(承)办高水平体育赛事,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体育场馆承接职业俱乐部主场或举办群众性体育联赛(活动),繁荣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依托江苏场馆设施完善、竞技体育先进、教育培训资源丰富的优势,创办专业培训机构,开发特色培训项目,形成多层次、高水平、广受众的体育培训产业。深化体教融合,创新合作模式,拓展合作项目,共同开发面向青少年的体育培训市场。发展以体育场馆为平台的体育及相关业态,促进体育旅游、体育康复、体育会展、体育创意、体育科技、体育建筑等相关产业发展,培育体育服务产业集群。开展体育技术、体育保险、咨询策划等中介服务,打造科技研发、产业孵化、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为体育场馆创新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加强健身项目、用品器械、健康管理、运动康复等健身服务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开发适合大众健身需要,便于场馆推广使用的健身产品。总结推广苏州、南通等地医保健身一卡通经验,鼓励采用多种方式扩大健身消费。
(七)精心打造体育服务综合体。在坚持体育场馆主体功能的前提下,结合城市发展需要,加强统筹规划,拓宽服务领域,完善综合配套,促进体育消费,强化健身服务、竞赛表演、文化娱乐、旅游休闲、商贸会展、餐饮会议等综合功能,打造规划水平高、服务能力强、集聚效应明显的体育服务综合体,充分发挥集聚、辐射和服务功能。依托省五台山体育中心、南京奥体中心等省级体育场馆,加快培育满足区域发展需要,特色鲜明、功能多元的体育服务综合体。各地要依托省辖市“两个中心”、县级“新四个一”等体育场馆群,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整合周边资源,打造体育服务综合体。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的大型体育场馆建设体育服务综合体。引导有条件的大型体育场馆打造旅游集散中心和体育文化体验中心。
(八)切实加强规划建设与管理。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规划体育设施数量、种类、规模及布局。各地在“两个中心”和“新四个一”体育场馆全面建成后,要严格控制新建大型体育场馆规模和数量,加强群众性体育场馆设施建设。体育场馆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后期运营需要,积极推进建设、管理和运营一体化。加强体育场馆适用性改造,完善使用功能,盘活存量资源。大型体育场馆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建设管理各项制度。各地应扎实做好大型体育场馆建设前期工作,组织体育、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交通等相关专家及城乡、社区公众代表和运营单位,对选址、规模、功能和运营等进行科学论证。坚持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严格把握建设标准,鼓励使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体育场馆等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支持利用闲置厂房、社区配套房产等可用于大众健身的社会闲置资源改建体育设施。规范体育场馆设施管理,落实服务规范、安全管理、维修保养等制度,确保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三、保障措施
(九)完善财政政策。各地要加大对大型体育场馆建设、维修的扶持力度,合理安排必要的补助资金,支持其大型维修、设备购置和日常运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吸引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维护。省级财政设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专项补助资金,各地也应安排相应资金,支持体育场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制定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办法,逐步增加政府购买的类别和数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探索财政资金对非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的扶持。现代服务业等政策性引导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健身服务业项目给予支持。
(十)完善税费政策。结合体育场馆发展实际,依法依规减免体育场馆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的相关税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大型体育场馆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体育场馆节能技术改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部分,准予在计算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共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及运营项目所需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器材和设备,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体育场馆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十一)优化投融资和土地政策。建立政府和市场合理分工的公共体育场馆设施投融资机制,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体育场馆的支持力度,创新适合体育场馆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体育场馆进入资本市场,通过多种方式依法筹措发展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体育场馆开展业务。合理安排公共体育设施用地供应,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规定在公共服务设施中保障体育设施配套,对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给予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体育场馆等,在用地方面给予支持。
(十二)加强统筹协调。各地要将推动体育场馆发展,作为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并主动争取各方面的配合与支持,确保促进体育场馆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推进体育场馆发展的合力。建立健全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综合评价体系。加强体育市场监管,完善体育市场管理法规,规范体育场馆经营行为,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媒体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营造崇尚体育、科学健身的良好氛围。
江苏省体育局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