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036/2020-00605 | 分 类 | 政策文件 青少年体育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体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0-12-24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江苏省青少年高水平单项运动业余训练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4000036/2020-00605 |
分 类 | 政策文件 青少年体育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体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0-12-24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江苏省青少年高水平单项运动业余训练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江苏省青少年高水平单项运动业余训练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体青〔2020〕20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局有关直属单位、机关处室:
现将《江苏省青少年高水平单项运动业余训练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体育局
2020年12月24日
江苏省青少年高水平单项运动业余训练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贯彻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实施方案》的要求,设立江苏省青少年高水平单项运动业余训练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由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拓展竞争承办省级运动队内涵,培养和输送高质量优秀体育后备人才,鼓励和支持设区市体育部门及所属训练单位积极承办江苏省青少年高水平单项运动业余训练点(以下简称“训练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为设区市体育运动学校或业余体育学校、体育特色学校。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申报制度。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训练点的体育运动学校或业余体育学校、体育特色学校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二)体育运动学校和业余体育学校应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颁发的《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和《少年儿童业余体校设置标准》的相关要求。体育特色学校应符合省教育厅和省体育局遴选的省级体育特色学校相关要求。
(三)配备有三名及以上专职教练员,教练员应具有体育部门颁发的教练员资格证书或体育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或专业经历的相关凭证,经过省级教练员相关业务培训合格,且至少有一名高级教练员职称以上或在运动员期间曾获得全国最高级别比赛前八名成绩的教练员。
(四)具有符合训练项目要求的体育场(馆)设施、体能训练房及设施设备。租赁或合作的体育场(馆)须有自申报之日起3年及以上的协议合同。
(五)具有相对固定的青少年训练运动队,个人项目、集体项目教练员与运动员之比至少分别达到1:6、1:12,对已有运动员(教练员)须在省体育局青少年训练与反兴奋剂中心注册并代表江苏在全国进行运动员代表资格注册。
(六)具有较为完备的项目发展规划和规范的训练管理和保
障制度。并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运动队的日常训练、文化教育和
生活管理。
(七)建立“训科医管服”一体化复合型管理团队,具备较为完善的文化教育设施条件,满足和保证运动员义务教育和高中(中专)教育阶段的学习。具备较为完善的生活保障设施和体育科研设施。
(八)须严格执行反兴奋剂各项规定,且在三年内未发生赛风赛纪和兴奋剂违规事例。
第三章 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一)改善训练场地设施、器材和装备;
(二)提升运动员训练、科研和康复水平;
(三)运动员外出集训和计划外交流赛事补助;
第七条
(一)专项资金补助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省体育局将在周期内对训练点进行经费补助。
(二)根据项目特点,分为三类项目标准实施补助:
A类项目:优先发展项目,补助标准为80万元/年;
B类项目:集体球类项目,单项运动员人数较多且场地器材要求较高的项目,补助标准为70万元/年;
C类项目:重点发展项目,补助标准为60万元/年。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通知。每年5月底前,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下发申报通知;
(二)申报。每年6月底前,申报单位根据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申报材料,附申报报告及相关材料,在申报期限内向所在地的设区市体育部门申报;
(二)初审。各设区市体育部门结合各单位填报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初审。于7月底前将初审结果汇总排序后统一报送至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
(三)复审。每年8月底前,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根据各设区市体育部门报送材料和本地区业余训练综合水平,结合当地业余训练综合水平和我省竞技体育发展总体规划布局,经局相关职能部门和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研究,提出训练点布局建议方案。
(四)命名。经局党组会审定通过后,公示训练点命名名单及资金补助金额,并予以命名和挂牌。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原则,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十条 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组织项目申报,指导各社区市体育部门做好训练点申报材料初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训练点申报材料复审工作,提出训练点命名名单和资金补助方案建议;
(五)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六)负责对“省青少年高水平单项运动业余训练点”的审批认定及考核工作。
(七)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价;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省体育局经济处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指导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省体育局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并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的编制;
(二)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省体育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组织的训练点复审,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负责指导周期训练计划、年度训练计划的制定,以及训练计划执行效果的评估;
(三)协助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做好训练点教练员选聘和运动员选拔等工作;
(四)定期对各训练点开展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
(五)负责办理训练点运动员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体育局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组织申报,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
(二)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执行项目;
(三)负责训练点的日常管理工作,给予训练点相关政策支持,保障运动员训练器材设备、服装、食宿、文化教育的需求;
(四)负责做好项目专项资金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于每年3月底前向上级体育部门报送上年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专项会计核算,专款专用;
(二)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
(三)配合体育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四)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省青少年高水平单项运动业余训练点项目实施单位应
在设施和器材上安装中国体育彩票标志,在场地设施和健身器材现场显著位置设置“中国体育彩票资助”标牌,并提供不少于广告面积1/4的资源,用于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与省财政厅“二上二下”预算同步,“一上”预算申报前须确定补助项目、补助单位、补助标准及绩效目标等,“二上”预算时须明确市县转移支付项目的分配单位及补助金额,调整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预算批复后,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应及时向省体育局经济处提交文件依据、前期经审定的分配方案,以便报送省财政厅下达市县转移支付资金。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十八条 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负责专项经费预算绩效目标的编报,经省财政厅“二上二下”审核确认的绩效目标,作为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及开展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九条 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考核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结果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省体育局体育经济处,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一)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负责对江苏省青少年高水平单项运动业余训练点两年一次的审批认定,并加强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
(二)省体育局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每年对“省青少年高水平单项运动业余训练点”的训练质量、人才输送、参赛成绩、文化教育、科医服务、后勤保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三)联办周期内对训练点开展年度考评,初评不合格的,将提出警告;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训练点,将取消下一周期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训练点运动员须服从省优秀运动队试训、集训及选拔入队的安排。所培养的运动员未经省体育局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代表外省市参加比赛,否则将取消运动员所在训练机构当年专项补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训练点应严格遵守《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对反兴奋剂工作及赛风赛纪的各项规定,培养青少年从小文明参赛、干净参赛、公平参赛,进一步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凡因赛风赛纪、兴奋剂事件被国家体育总局项目中心、单项运动协会和省体育局处罚的,取消其训练点的补助经费,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命名资格,并根据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报送材料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单位承办资格,收回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江苏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