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036/2020-00584 | 分 类 | 政策文件 机关党建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体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0-11-11 |
标 题 | 中共江苏省体育局党组关于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4000036/2020-00584 |
分 类 | 政策文件 机关党建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体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0-11-11 |
标 题 | 中共江苏省体育局党组关于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中共江苏省体育局党组关于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体党组〔2020〕69号
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中共江苏省体育局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体育局党组
2020年11月10日
中共江苏省体育局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现就局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原则、管理权限、资格条件
(一)原则
党管干部;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民主集中制;
依法依规办事。
(二)管理权限
局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干部,由局党组按照规定选拔任用。
局人事处处长在动议时要听取省委组织部意见,任免前要向省委组织部书面报备。
局机关党委副书记在任免前需向省级机关工委报批。
局直属事业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其中正科职(级)干部任前备案,副科职(级)干部任后备案。
(三)资格条件
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提任处、科级领导职务的,应任下一级职务3年以上。
晋升公务员职级,应满足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江苏省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中关于任职的最低年限要求。其中,晋升一级巡视员,应任厅局级副职或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晋升二级巡视员,应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晋升一级调研员,应任县处级正职或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晋升二级调研员及以下职级,应任下一级职级2年以上。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有援藏、援疆、扶贫、基层挂职锻炼(1年以上)等经历的干部,表现优秀的,可优先推荐使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二、程序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
局人事处需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加强对干部思想素质、七大能力、工作作风、遵章守纪、廉洁自律等情况的搜集,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全面掌握并准确评价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局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选拔任用工作要制度化。
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局人事处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局人事处将初步建议向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及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二)职数预审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核定的职数,填写《干部职数配备预审单》和《公务员职位职数审核备案表》,报送省委组织部进行职数审核。
职数预审通过后,召开党组会,确定民主推荐岗位及相关条件。
(三)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进行谈话调研推荐,需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干部名册等材料;谈话对象既要推荐人选又要陈述理由,提高谈话质量。
召开推荐会议,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局人事处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局党组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四)考察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召开局党组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组成考察小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工作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实绩导向,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形成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五)档案审核
按照“凡提必审”要求,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干部的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三龄二历一身份”等内容,如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并停止任职。
(六)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
按照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的要求,报请省委组织部,对考察对象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查核,并将查核结果与考察对象本人当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进行对比,如发现漏报和瞒报行为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考察对象资格。
(七)廉洁情况审核
考察对象确定后,应该及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纪检监察部门对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
(八)讨论决定
召开局党组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党组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
(九)任职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局党组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任职时间,自局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局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任职谈话的重要内容。
(十)全程纪实
把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每道程序、每个事项,以写实的方式,客观、准确地记录,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的纪实档案。
三、交流与回避
(一)交流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机关处室中层正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其中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关键岗位干部任职满5年的,必须交流。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到基层经受锻炼。
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交流调整至局机关担任处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至四级调研员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对原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到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调任人选,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根据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回避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局党组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四、免职、辞职、降职
(一)免职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4.因违法违纪应当免职的;
5.辞职或者调出的;
6.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7.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8.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辞职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三)降职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因不适应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五、纪律、监督
(一)纪律
干部选拔任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到达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10.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二)监督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将内部监督、自我评价与干部考核、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局党组及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局党组及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由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26日印发的《省体育局党组关于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体
党组〔2017〕38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江苏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