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苏体规〔2012〕3号
各市,各县(市、区)体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逐步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长效管理机制,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从重数量扩大向重质量提升转变,从重全面开花向重强化基层转变,从重理论教学向重实践指导转变,从重提出要求向重管理考核转变,从重无偿奉献向重适度关爱转变,现将《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江苏省体育局
2012年10月25日
附件
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依照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获得技术等级称号,在社会体育活动中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志愿服务,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责是:
(一)进行体育健身技能的传授、教学、训练;
(二)进行体育健身知识与方法的讲授、培训、指导、咨询;
(三)进行体育健身活动的宣传、组织和协调。
(四)对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居民小区健身点健身器材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日常工作实施属地管理。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其开展指导工作所在地的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县两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群众体育工作规划,列入群众体育工作评估与考核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管理服务,维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规划、计划及措施;
(二)实施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日常管理;
(三)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与交流;
(四)完成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料统计与信息数据的维护与更新;
(五)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指导活动提供帮助;
(六)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奖惩;
(七)法律、法规和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可委托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和有关社会体育组织(以下简称“委托的组织”),承担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具备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条件和能力的全省性行业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经省体育局批准(以下简称“经批准的协会”),可负责本协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经批准的协会,应明确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的机构、岗位和人员。
第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当依法成立,按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同级民政和体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成立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分会)。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当联系和团结广大社会体育指导员,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并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俱乐部,为指导员提供交流与培训机会,并有组织地派出指导员赴有需要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健身指导。
第十一条 具有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职责的各类社会团体和群众性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培训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与审批遵照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定执行。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批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计划,委托的组织、经批准的协会具体落实所属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计划。
第十三条 二级、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参照《江苏省二级、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大纲》执行。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经批准的协会可按照当地特色与实际需求增设相应的特色培训内容。
第十四条 各市体育局需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讲师团(库),担任二级、三级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的授课任务。讲师团人员须由下列人员组成:
1、体育院校教师或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教师;
2、表现优秀或具有突出的群众体育运动专项特长的中小学教师;
3、艺术类院校中具有舞蹈、健美操等专项技能的教师;
4、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并有一定专项技能的优秀国家级、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5、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体育管理干部;
6、熟悉运动生理及康复等相关知识的医务工作者;
7、熟悉基层体育工作,且精通体育法律法规的人员;
8、对本市全民健身工作做出极其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各市体育局负责讲师团的日常管理与工作委任,省体育局负责讲师的认定、考核、奖惩与淘汰。
省体育局给予讲师团相应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经批准的协会负责对报名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的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
二级、三级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应做到每个行政村(社居委)至少拥有1名社会体育指导员,鼓励各市组织大学生村官社会体育指导员专门培训。
一级、国家级技术等级培训主要面向来源于基层体育组织、长期坚持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符合晋升条件的指导员。
第十六条 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免收培训费。
第十七条 省内开展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须在经省体育局认可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进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应当根据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经批准的协会下达的培训任务,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开展培训工作。
未能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的地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八条 省体育局委托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每年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再培训,并根据需要适时举办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鼓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自行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再培训与展示交流活动。培训对象主要面向长年坚持在基层开展健身指导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四章 注册制度
第十九条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经批准的协会是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登记注册、工作注册和迁移注册。
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系统进行。注册机构应保证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条 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为坚持健身指导的指导员建立指导工作档案,并在江苏全民健身网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自被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之日起30日内,持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到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机构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年度工作注册。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半年未开展志愿服务(由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开具证明)或志愿服务少于30次(由举办单位开具证明),不予年度工作注册。未进行工作注册的,不得申请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
第二十三条 长期离开原指导工作县(市、区)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办理迁移注册。
第二十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机构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必须在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系统和江苏全民健身网同时进行,并于年度注册结束后上报省体育局。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经批准的协会应组织和指导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经常性的社会体育指导活动,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场地设施种类与规模、经常健身人数、活动项目特点等实际,为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健身组织配置一定数量和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以满足群众的健身需要。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工作时必须挂牌上岗。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健身指导站,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依托各类组织和设施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在相关组织、单位中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志愿岗位,或者将部分社会体育指导员有组织地派至基层组织或单位中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经批准的协会因地制宜,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的新方法、新思路。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二十九条 市县两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入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在用于全民健身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专项经费,并随着体育工作经费的增长逐步加大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投入。
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三十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专项经费。鼓励行业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基层文化组织等有关组织、单位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供经费。鼓励社会各界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供捐赠和赞助。
第三十一条 对进行了年度工作注册,每月坚持在健身站点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工作20小时以上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经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认定,网上公示无误后,由省或市、县(市、区)为其办理保险并发放工作服装和工作装备。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宣传,树立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公益形象。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经批准的协会应当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及时更新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系统数据,通过江苏全民健身网及其他网站发布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有条件的体育院校和其他学校可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毕业后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对确已符合条件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体育行政部门可批准授予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经批准的协会应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激励机制和表彰奖励制度,对在社会体育指导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表彰和奖励,根据成绩和贡献,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表彰;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物质奖励;
(四)破格晋级;
(五)其他。
第三十七条 对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晋升技术等级时给予优先考虑。
社会体育指导员参加再培训和工作交流展示活动的情况,应当作为晋升技术等级称号和获得相关奖励的参考条件。
第三十八条 获得批准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经评估后未能达到规定标准或培训工作不符合要求的,由批准的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或暂停培训工作;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者,取消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资格。
第三十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指导活动中有宣扬不文明、不健康内容,给全民健身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虚报或伪造材料骗取荣誉或优待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取消荣誉称号、停止发放工作装备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原授予机构撤销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并收回证书、证章、荣誉奖章、已授予的物质奖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体育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