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036/2010-00369 | 分 类 | 政策文件 竞技体育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体育局 | 发文日期 | 2010-03-30 |
标 题 |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第十七届省运会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4000036/2010-00369 |
分 类 | 政策文件 竞技体育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体育局 |
发文日期 | 2010-03-30 |
标 题 |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第十七届省运会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的通知 |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第十七届省运会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30 00:00浏览次数:
苏体规〔2010〕2号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第十七届省运会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南京体育学院,各训练单位,省体科所:
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的有关规定,现将《江苏省第十七届运动会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江苏省第十七届运动会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青少年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争的体育道德,确保江苏省第十七届运动会(以下简称“省十七届运动会”)圆满成功,巩固我省在第十一届全运会取得的积极成果,依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兴奋剂检查对象为所有参加省十七届运动会青少年部比赛的运动员。重点检查项目为:田径、游泳、举重、自行车、赛艇、摔跤、跆拳道、柔道、拳击、散打、射击等。上述项目获第一名的运动员属重点检查对象,其他的运动员为随机抽查对象;破纪录的运动员属必查对象。
第三条 兴奋剂检查遵循赛外检查与赛内检查并行的原则,对参赛的运动员随时进行兴奋剂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兴奋剂:指世界反兴奋剂机构《2010年禁用清单》规定的禁用物质和方法;
(二)兴奋剂违规行为:指检查A瓶结果呈阳性、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拒绝检查或逃避检查,破坏兴奋剂取样过程,持有兴奋剂,进行兴奋剂交易,协助、鼓励、教唆、资助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行为;
(三)运动员辅助人员:指运动员的任何教练、领队、工作人员、医疗人员、家长或其他当事人。
第五条 凡在赛内兴奋剂检查A瓶检测结果呈阳性或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和赛外兴奋剂检查出现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运动员及其相关辅助人员均按兴奋剂违规论处。
第六条 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罚,由省十七届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运会反兴奋剂办公室”)根据本规定进行。
第二章 兴奋剂检查的方法
第七条 赛内检查(从该项目报到之日起至该项目比赛结束,不论运动员是否已到达指定住宿地点,进行的赛前或赛中检查均视为赛内检查)由兴奋剂检查部门按检查范围和原则确定受检项目、名次,然后通知运动员。运动员在收到通知后1小时内必须到指定的检查站接受检查,可由一名教练或医务人员陪同。受检前不得排尿。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到达者按兴奋剂违规处理。
第八条 赛外检查(从发文之日起至该项决赛报到前一天)采用三种方式:
(一)通知受检运动员到省体科所接受检查。所在单位在接到通知后(电话或口头通知),必须将受检运动员按时带到指定地点接受兴奋剂检查,南京市的运动员必须在4小时内,其他市的运动员必须在12小时内,到外省异地训练按规定报告的,在24小时内到达(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
(二)派出检查人员直接去运动队驻地抽检。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在1小时内将受检运动员带到指定地点;
(三)设立临时检查点。检查人员在某市设立检查点,通知运动员前来接受检查(该市的运动员必须在4小时内,其他市的运动员必须在12小时内,到外省异地训练按规定报告的,在24小时内到达(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
未按时到达者按错过兴奋剂检查处理。
第九条 在尽可能不干扰运动员正常训练和休息的前提下,检查人员有权对同一运动员进行一次以上的兴奋剂检查,也可对有疑问的运动员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条 将根据反兴奋剂的规定在赛前对运动员血检。
第三章 运动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实施重点检查项目的运动员行踪信息报告制度。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将规定的运动员的日常生活、训练的准确地址、通讯方式书面报告省运会反兴奋剂办公室和省体育局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见行踪信息报告表)。
重点检查项目运动员离开其常驻训练地且不能在兴奋剂检查规定的检查时间到达的,运动员所属单位必须在运动员离开前48小时同时向省运会反兴奋剂办公室(传真:025-85788169)和省体育局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报告(传真:025-51889563)。
第十二条 在预、决赛期间实行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申报制度。参赛运动员因伤病需要用药的,必须严格执行《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申请治疗用药豁免,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在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必须提交《治疗用药豁免批准书》。
第四章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对出现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运动员及相关辅助人员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运动员的处罚:
1、在赛外兴奋剂检查中出现错过行为,对该运动员给予警告和不少于6个月的停赛处罚,再次发生时,按兴奋剂违规行为处罚;
2、凡在赛内、赛外被查出1例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运动员,给予停赛4年和禁止参加下一届省运会的处罚;
3、取消该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和预、决赛期间的所有个人成绩(在决赛期间接受兴奋剂检查,结果为阴性的除外),并不得依据被取消的成绩享受升学、招工的优惠待遇,不得调入省优秀运动队。
(二)对运动员相关辅助人员的处罚:
1、对错过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的注册教练,给予警告和不少于6个月的停赛处罚,再次发生时,按兴奋剂违规行为处罚;
2、被查出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运动员的注册教练给予停赛4年和禁止参加下一届省运会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终生不得从事教练工作。处罚期内不得予以晋升技术等级、不能授予荣誉称号,不得参加教练员年度积分排名,不得享受人才输送奖、突出贡献奖,不允许其带队参加任何比赛;
3、运动员其他相关辅助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在2年内不得予以晋升技术等级、行政职务,不能授予荣誉称号;
4、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代表市参加比赛的,出现兴奋剂违规行为,除处罚该运动员所在队的相关辅助人员外,对该运动员所在代表团给予的处罚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出现兴奋剂违规行为的代表团的处罚:
(一)至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凡在赛外检查中发生1例兴奋剂违规行为:
1、扣除所在代表团2枚金牌,18分;
2、给予该代表团全省体育系统内通报批评。
(二)省十七届运动会各项目预赛期间,发生1例兴奋剂违规行为:
1、扣除所在代表团2枚金牌,18分;
2、取消其代表团该项目省十七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的资格;
3、给予该代表团全省体育系统内通报批评。
(三)同一单位同一项目(不分男女)的运动员,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至该项目决赛开始之日前一天,如在赛外或预赛中发生2例(含2例)以上兴奋剂违规行为,则取消其代表团该项目参加省十七届运动会的资格,该项目的其他运动员只能以个人名义参加比赛,其成绩不计入代表团金牌榜、奖牌榜、总分榜、省优势项目总分榜。
(四)省十七届运动会各项目决赛期间,代表团发生1例兴奋剂违规行为:
1、扣除该代表团4枚金牌,36分。该项目其他运动员的成绩依次递补(因规程规定有并列名次的除外);
2、取消该代表团省十七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3、给予该代表团全省体育系统内通报批评,并通报上级主管单位。
(五)同一单位同一项目(不分男女)的运动员,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至该项目决赛结束,如在赛外检查中出现1例兴奋剂违规行为,且在决赛期间又出现1例兴奋剂违规行为的:
1、则取消该单位该项目在决赛中出现的兴奋剂违规行为之后该项目的成绩;
2、扣除该代表团4枚金牌,36分;
3、取消该代表团省十七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4、给予该代表团全省体育系统内通报批评,并通报上级主管单位。
(六)省十七届运动会各项目决赛期间,代表团发生2例以上(含2例)兴奋剂违规行为:
1、取消该代表团省十七届运动会金牌榜、奖牌榜、总分榜、江苏优势项目总分榜排名资格,其他代表团的排名依次递补;
2、取消该代表团省十七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3、给予该代表团全省体育系统内通报批评,并通报上级主管单位。
(七)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省十七届运动会参赛代表团发生恶性兴奋剂违规行为(指集体使用、集体作弊或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兴奋剂违规行为):
1、严格按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2、取消其代表团该项目省十七届运动会参赛资格(包括男女队);
3、取消其代表团省十七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4、给予其代表团全省体育系统内通报批评,并建议所属地方党委、政府给予体育部门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
第五章 处罚程序
第十五条 省运会反兴奋剂办公室在接到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检测结果呈阳性(赛外检查)的通知后,须立即向相关单位发出该运动员停赛通知书;赛内兴奋剂检查A瓶检测结果呈阳性的按兴奋剂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的5天之内,对阳性结果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运会反兴奋剂办公室。同时,当事人要确认是否进行B瓶复检(费用自理),在规定的时间内若无明确答复的,则视为该尿样为兴奋剂呈阳性结果。
第十七条 B瓶复检结果出来后,省运会反兴奋剂办公室立即通知该相关单位。该单位在接到通知后的5日内向省运会反兴奋剂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或申请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 如相关单位提出召开听证会的申请,省运会反兴奋剂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天内举行。
第十九条 必要时省体育局有关部门可组成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章 申诉
第二十条 接受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或陪同人员,如对兴奋剂检查的样品收集过程有异议,认为检查过程不符合兴奋剂检查的有关规定,可以书面形式在样品收集过程结束前提出申诉,或向在场的兴奋剂检查人员提出申诉。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对样品收集过程的申诉权。
以不清楚检查地点或弄错时间等为理由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如对兴奋剂检测结果以及其他违禁行为认定有异议,可向省运会反兴奋剂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或要求召开听证会。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兴奋剂检查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检查或调查中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等渎职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如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成立兴奋剂检查监督小组,监督兴奋剂检查工作,查处兴奋剂检查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本次运动会兴奋剂检查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次省运会期间接受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举报,并对查处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25—51889700,13851926806。
第八章 加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抓好警示教育和舆论导向的工作,确保本届省运会圆满成功。
第二十六条 各参赛代表团要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本”的原则,认真做好反兴奋剂工作,建立确实可行的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人员的教育,严格对药品和营养品的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江苏省第十七届运动会行踪信息报告表
填报日期: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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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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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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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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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训练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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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含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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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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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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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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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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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申报运动员行踪信息不完整,可能造成运动员错过兴奋剂检查;
2、运动员离开常驻训地且不能在兴奋剂检查规定的时间返回,必须提前48小时报告;
3、常驻地或比赛地址必须详细填写到省市县(区)街道门牌房号;
4、省运会反兴奋剂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传真025-85788169
省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传真:025-51889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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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局(章)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